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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郭某某交通肇事案)_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Comments0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商区检二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0日被商州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日16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陕H****1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商州区**办**处原312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东龙山宁夏吴忠**店门前路段,与同向梁某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相撞,后又将梁某某碾压,致梁某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造成交通事故。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郭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郭某某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郭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郭某某与梁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综上,郭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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