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501196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系商州区**办**,**,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住商州**队**院**单元**楼**。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4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赵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5日19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赵某甲驾驶陕H****0号小型轿车,沿203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1KM+450M处路段(商州区杨峪河镇下赵塬村移民搬迁安置点)时,将同向并排行走的牛某某(婆婆)、李某某(母亲)、谢某某(女儿)中的李某某、谢某某撞伤,造成交通事故,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当场拨打120、110、122电话并在原地等待,配合相关部门工作。谢某某**中心**院诊断,为软组织损伤,不适随诊;李某某**中心**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经陕西商洛精诚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死者李某某系生前遭交通事故外伤后造成颅脑损伤死亡。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负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谢某某无责任。2020年1月18日,李某某家属与被不起诉人赵某甲达成赔偿协议,赵某甲赔偿李某某家属人民币111万元整(大写:壹佰壹拾壹万元整),李某某家属对被不起诉人赵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被不起诉人赵某甲在侦查阶段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赵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赵某甲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某甲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赵某甲与李某某家属达成刑事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综上,赵某甲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商洛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商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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