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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明秀与刘某、杨某某、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二被告异议成立,故对该票据本院不予采信;对原告提交的交通费票据共计46张,金额708元,经被告人财险秦都支公司质证,提出了异议,认为金额太高,请求法庭酌定,本院将结合原告伤情、门诊次数及二次住院等情况,酌定本案原告的交通费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此次交通事故经南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刘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对原告支出的医疗费及其所遭受的其他合理损失,被告张某作为被告刘某的雇主,应按事故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刘某作为被告张某的雇员,在本次交通事故中被交警部门认定为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存在重大过失,因此应与被告张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财险秦都支公司系陕X号小轿车的保险人,该机动车在被告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该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仍在保险期内,故被告人财险秦都支公司依法首先应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部分则按照事故责任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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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张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张某驾驶机动车与行人原告张琴英发生交通事故,因被告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张琴英无责任,故张琴英要求张某赔偿其损失,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肇事车辆陕D×××××的所有人及驾驶人均为被告张某,该车在被告人保财险咸阳分公司处投保有交强险及5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不计免赔,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故本次事故给原告张琴英造成的各项损失,应先由人保财险咸阳分公司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险保险范围内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如仍有不足,则由被告张某对原告损失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中,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后续治疗费共计12038.1元,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31648元;由被告人保财险咸阳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限额范围内承担医疗费、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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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与郝补户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国家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被告郝补户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身体受伤,郝补户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郝补户对原告的人身损失依法应负赔偿责任,鉴于郝补户为其车辆在被告平安保险咸阳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故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失应当先由被告平安保险咸阳中心支公司在其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平安保险咸阳中心支公司根据与被告郝补户间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合同约定进行赔偿,仍有不足的,再由郝补户与原告李某某根据各自在本起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按比例进行分担,结合本案实际,由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郝补户按3:7比例进行分担。原告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先后在蓝田县医院及武警陕西总队医院进行治疗,共花医疗费64295.7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在武警陕西总队医院门诊治疗而没有病历佐证的医疗费票据,依法不予支持。原告提供的其在陕西冶金医院治疗的花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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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某某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应当受到保护。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按照事故双方的过错程度或原因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中三车相撞,造成交通事故。原告邢光松及另一案伤者贺晓娟所乘坐车辆均为无责车辆,付小军负全责,其所驾驶陕AXXX**号小型轿车在太平洋财险西安分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50万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太平洋财险西安分公司应向两名伤者进行赔付。另,原告邢光松还有权向无责车辆姚海莉驾驶陕AXXX**小型轿车交强险投保的中联财险西安分公司主张在交强险无责限额12100元内理赔。经核算(详细计算过程见赔偿清单),邢光松各项费用情况:太平洋财险西安分公司共应给付:3739.35元+34296.21元+137.32元+97260.96元=135433.84元;平安财险陕西分公司共应给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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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与庞某某、重庆煜洋物质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杨某某与庞某某、重庆煜洋物质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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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与吕宗会、郑国强、王露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主张一审对误工费、护理费认定有失公允,事故发生后经陕西省公正司法鉴定中心陕公正司鉴【2017】临鉴字第40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吕宗会多发肋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符合《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GA/T1193-2014)的相关规定,且有鉴定意见佐证,吕宗会1965年生,现53岁,一审法院根据其年龄状况结合本地经济收入情况综合各方因素后认定误工费90元/天计算,护理费90元/天计算,符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合理恰当,并无不妥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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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鄢某某与被告覃某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其是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所产生的费用,应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交通费发票,二被告有异议,认为数额过高,本院将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认定。原告提供的保全费票据(预收),二被告有异议,认为未实际产生,本院认为该票据为人民法院诉讼费用预收票据,且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时所作的民事裁定书中也没有记载保全费用,故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权人因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相关赔偿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被告覃某棵应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的监护人黄佑桃负次要责任。又根据<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覃某棵应承担90%赔偿责任,原告的监护人黄佑桃应付10%的责任。被告覃某棵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照法律规定,原告的合法损失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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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朱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驾驶机动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与被告朱某某驾驶与所持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无牌机动车相撞,致原、被告均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原告马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朱某某负次要责任,故被告朱某某应对原告马某某此次事故所遭受的损失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被告朱某某未对其所有的无牌车辆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其应在机动车第三者强制保险限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马某某驾驶的陕B319**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投保了限额为322000元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及限额为100000元车上人员责任险(司机),且事故发生在保险责任期内,不足部分,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在投保的机动车损失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限额范围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朱某某承担次要责任;对于保险范围外的其他赔偿,应由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朱某某按责承担。本案原告马某某驾驶的车辆因贷款尚未还清,所有权登记在被告铜川市长凯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但原告马某某系实际车主,原告马某某有权要求被告朱某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在责任范围内,赔偿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权利,故对被告朱某某辩称,原告马某某无权要求其赔偿陕B319**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相关损失的意见,不予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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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诉敬某某、敬某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受保护。被告敬某某驾驶肇事车辆致原告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被告敬某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故原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因肇事车辆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故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华安保险咸阳公司在交强险赔付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对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其在商业险赔付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原告住院39天,共花费医疗费165元,其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39天×30元=1170元,营养费为39天×20元=780元。原告自2013年10月26日入院治疗至2014年8月13日评残前一日共计291天,现原告只主张9个月误工费,本院予以准许,则其误工费为2200元/月×9个月=19800元。关于护理费,以每天80元的标准计算为宜,则护理费为3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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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某与赵某、闫某、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赵某驾驶小型轿车,沿西兰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苏家寨向西右转弯时,与沿西兰路西侧非机动车道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使原告受伤,车辆受损,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原告要求赔偿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该车投保于被告都某公司,被告都某公司作为保险人,理应在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予以赔偿。原告受伤所产生费用,本院酌情予以确定,即原告的医疗费:70016.58元、误工费20000元(200天*每天100元)、护理费6000元(住院75天*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250元(住院75天*每天30元)、营养费1500元(住院7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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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薛某甲、薛某乙诉被告罗某某、宝鸡秦某公司、人保扶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使,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被告罗某某驾驶机动车行驶至丁字路口,雨天未减速慢行,与停在丁字路口等红灯的薛某甲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车辆受损,原告受伤。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陈阳寨大队第61040520130175号事故认定书认定准确。庭审中,原告同意由人保保险扶某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项下直接支付罗某某已垫付的23207.64元。三被告均认可薛某甲的住院伙食补助费为1320元,误工费为32621元,交通费为300元,残疾赔偿金为45716元,原告薛某乙住院伙食补助费为570元,营养费为570元。原告薛某甲主张其二次手术费2000元,被告一致认可1000元,原告亦同意,对以上数据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的护理费过高,应以每天80元计算为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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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某诉宁某、梁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涧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本案中被告宁某驾驶登记在被告梁某名下的陕KS9849号车与文某(另案处理)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碰致原告文某受伤,经认定被告宁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文某负事故次要责任。该次事故对原告文某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1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30元、营养费930元、护理费6000元(60天×100元/天)、误工费11800元(118天×100元/天)、交通费241元、财产损失103元、鉴定费2400元、残疾赔偿金13006元、后续治疗费800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合计4652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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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甲诉刘某、咸阳洪某商贸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驾驶被告咸阳洪某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陕DC7890号车与原告杨某甲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杨某甲受伤,侵犯了原告杨某甲的健康权,被告刘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陕DC7890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原告杨某甲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其损失(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22858元、精神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526元、车辆施救费50元)之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5000元的诉讼请求,因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护理期限为60天,护理人员杨某乙的月工资为5000元,故支持原告的护理费为10000元。因被告刘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加之被告刘某系被告咸阳洪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员工,其行为为职务行为,故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医疗费7730.60元(17730.60元-1000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营养费1800元(30元/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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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刘某、第三人天安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及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刘某所雇佣的司机郝尚博驾驶陕DT1012号轿车与原告郭某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原告郭某某受伤、车辆受损。咸阳市秦都区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郝尚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该份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刘某应当对其雇佣郝尚博肇事后、原告因此产生的人身及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天安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及合同约定承担其理赔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刘某、第三人天安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摩托车损失费、交通费、精神损害赔偿金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但具体金额由本院依照相关规定及案件实际,酌情予以确定,即原告郭某某因该事故所造成的医疗费47341.39元、误工费1104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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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某某诉被告张某某、邓某某安某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邓某某所有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被告安某保险公司办理有机动车第三者交通强制保险,故被告安某保险公司应首先按照该车辆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交通强制保险责任限额予以赔偿,对超出限额部分,由被告张某某、邓某某赔偿。被告张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应当由雇主邓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张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系城镇居民,故其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2009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其残疾赔偿金为14129元/年×20年×10%=28258元。对原告的误工时间,结合原告门诊治疗病历、住院治疗病历、出院医嘱、诊断证明等,确定为123天,则其误工费为:3770.21元/30天×123天=15457.86元。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以陪护服务协议确定的天数和标准计算为22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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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常某某诉被告罗建军、秦都客运部、永安保险咸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耀武驾驶被告罗建军所有的陕DT0396号机动车与原告常某某相撞,致原告受伤,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赵耀武负事故全部责任、常某某无责任的认定准确。基于被告罗建军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永安保险咸阳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应由被告罗建军承担赔偿责任,并由被告永安保险咸阳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请求被告秦都客运部承担赔偿责任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受伤后产生医疗费共计20337元。原告住院13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应为4110元(30元/日×137日),医嘱无加强营养项,原告请求支付营养费,本院不予支持。司法鉴定认定原告构成十级伤残,其伤残赔偿金按照城镇居民计算为36490元。司法鉴定认定原告护理期限为70天,其护理费应为5600元(80元/日×70日),原告经二次手术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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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丑效奇诉被告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所涉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原告的损失包括医疗费26016元、误工费30005.7元、护理费14342.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按住院23日,每日30元计),残疾赔偿金28258元,交通费500元,应当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丑效奇83786.2元(其中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医疗费10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残疾赔偿金28258元、误工费30005.7元、护理费14342.5元,交通费5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车辆损失680元),不足的部分16706元(其中医疗费1601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90元),由被告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按照90%的比例承担15035.4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直接向原告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保险金1278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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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张某与永康市美君物流有限公司、汪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汪某某所驾驶的浙GG7256半挂车与原告张某某驾驶的无牌二摩车相撞,致原告张某某及乘坐的张某受伤,造成交通事故。咸阳市秦都区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张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汪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无责任,该份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汪某某、美君公司分别作为浙GG7256半挂车的实际所有人,登记所有权人及挂靠单位,应当对原告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保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承担其理赔责任,故二原告要求被告汪某某、被告美君公司、被告人保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杂费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但具体金额由本院依照相关规定及案件实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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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杨某、杨某某、渤海保险公司、安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故被告渤海保险公司应在120000元范围承担刘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原告所诉被抚养人生活费因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安某公司在本次事故并无过错责任,故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刘某某在此次事故中的损失99486.19元(其中住院期间医疗费40737元、门诊费7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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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彭某某、彭某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商丘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彭某某驾驶被告彭某起所有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交警队认定被告彭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因肇事车辆在人寿财险商丘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先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彭某起、彭某某连带向原告赔偿,被告彭某起、彭某某已给付的153000元应予以扣除,被告人寿财险商丘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对被告彭某起、彭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期间护理费及出院后护理费)、二次手术费、残疾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电动车损失500元,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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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李某、方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驾驶豫A987G1号车在洗车车间撞伤原告陈某,造成路外车辆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被告李某负全责,原告无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肇事车豫A987G1号车辆在被告人寿保险公司郑州支公司投保了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按照全责予以赔偿。原告诉称按城镇居民赔付标准计算,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陈某医疗费36319.10元、误工费9520元(119天×80元)、护理费2320元(29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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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郭某某、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郭某某违法驾驶机动车辆造成本次交通事故,应当对造成原告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基于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事实,虽然被告郭某某系无照驾驶,但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以及法律设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立法本意。被告中华联合保险咸阳支公司仍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原告的损失,但其赔付后可另案向被告郭某某追偿。原告请求精神损害抚慰金偏高,应以15000元为宜,交通费票据部分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本院酌情认定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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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殷某某诉咸阳兴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陈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所雇佣司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两原告受伤,陈某某作为雇主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肇事车辆虽登记在咸阳兴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但车辆的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均归属于陈某某,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咸阳兴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马某某因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因此对其自身损失与殷某某的损失亦应负担一半的责任。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应对两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承担赔付责任。被告陈某某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市秦都支公司提出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对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一直与被告陈某某协商赔偿事宜符合常理和事实,支持对原告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符合公平公正原则。两原告的医疗费损失共计82848.4元;两原告因事故造成了误工损失,但其所举证据并不能证明因误工而减少的实际损失,故对其误工费损失两人均按每天80元计算为宜。即83天×80元=6640元(两人误工期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误工天数均为83天),两人误工费共计13280元;护理费按一人每天70元计算,即马某某为30天×7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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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某某诉刘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郑州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驾驶车辆与原告汪某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被告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汪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因被告刘某所驾驶豫AK6088号车辆在人寿财险郑州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人寿财险郑州公司应在交强险理赔限额内先对原告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由被告刘某承担80%赔偿责任,原告自行承担20%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继续治疗费(二次手术费),理由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交通费,因无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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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与刘俊某、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及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刘俊某驾驶陕AD1773号桑塔纳汽车(该车已在被告太平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与原告驾驶的自行车相撞,致原告冯某受伤。咸阳市秦都区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刘俊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冯某无责任,该份事故认定书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因此产生的人身损失,被告太平保险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承担其理赔责任,对不足部分,被告刘俊某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刘俊某、被告太平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原告冯某请求二被告支付其精神抚慰金一节,鉴于原告于芳华正茂之际面容留疤、造成伤残,应当予以支持,但具体金额由本院酌情确认为5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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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礼泉县永泰汽车出租客运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礼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依法应受保护。被告张某某驾驶车辆造成原告受伤,对原告的损失,被告张某某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永泰公司作为挂靠单位,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保礼泉公司应在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范围内向原告赔偿。原告住院医疗费及门诊花费共计38685.50元,被告已支付23000元,此数额应从原告的诉讼请求中扣减,则原告医疗费用为15685.50元。关于原告的误工费,根据原告伤情及伤残鉴定情况,误工时间以12个月计算为宜,则误工费为1200元/月×12月=14400元。关于护理费,原告主张每月护理费1500元、护理时间为1年,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则护理费为18000元。原告住院8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610元、营养费为1740元。交通费可酌情确定为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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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淑梅诉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某财险咸阳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卢小宁无证驾驶陕D71624号车与原告相撞,致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秦都交警大队认定卢小宁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陕D71624号车事故发生时在永某财险咸阳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的残疾赔偿金为88119.50元(20734元/年×17年×25%),陕D71624号车交强险之死亡残疾赔偿限额110000元扣除被告永某财险咸阳公司已赔偿给原告的9200元后尚余100800元,故被告永某财险咸阳公司应在交强险之死亡残疾赔偿限额内对原告的残疾赔偿金予以赔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第二十五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永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淑梅残疾赔偿金88119.5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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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红利诉被告敬现龙、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及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被告敬现龙驾驶车辆与原告张红利驾驶的电动车相撞,致原告受伤,电动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被告敬现龙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因车辆在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故被告某公司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敬现龙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敬现龙、被告某公司赔偿其二次手术费、误工费、被扶养人抚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本案中,原告因交通事故的损失为误工费5250元(按每天150元,从2013年4月19日至2013年5月23日,共计35天计算)、二次手术费8000元、原告张红利之母杨佳芳的扶养费2429.6元、张红利之父张世全的扶养费204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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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吉利驾驶陕DT0577号机动车与原告董曦相撞,致原告受伤,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王吉利负事故主要责任、董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准确。基于被告王吉利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联合保险咸阳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应由被告王吉利承担90%的赔偿责任,该责任额由被告联合保险咸阳支公司扣除15%的免赔额后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赔偿给原告,剩余部分由王吉利本人支付。原告受伤后产生医疗费共计50469.89元。原告住院期间其父董铁利、母史巧文遵医嘱陪护75天。结合出院医嘱,原告第一次出院后护理期间为120天,陪护人员应为1名;第二次出院医嘱无陪护内容,护理费不再计算。因此,原告护理费应计算为21600元(160元/日×75天+80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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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诉被告王吉利、联合保险咸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吉利驾驶陕DT0577号机动车与原告董某相撞,致原告受伤,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王吉利负事故主要责任、董某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准确。基于被告王吉利已投保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被告联合保险咸阳支公司作为保险人,应依法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超出交强险限额的损失,应由被告王吉利承担90%的赔偿责任,该责任额由被告联合保险咸阳支公司扣除15%的免赔额后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直接赔偿给原告,剩余部分由王吉利本人支付。原告受伤后产生医疗费共计50469.89元。原告住院期间其父董铁利、母史巧文遵医嘱陪护75天。结合出院医嘱,原告第一次出院后护理期间为120天,陪护人员应为1名;第二次出院医嘱无陪护内容,护理费不再计算。因此,原告护理费应计算为21600元(160元/日×75天+80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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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岁社诉被告杨丽某、查某某、西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杨丽某驾驶被告查某某所有的陕ALS518号小轿车与原告王岁社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原告王岁社受伤,被告杨丽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王岁社无责任,陕ALS518号小轿车在被告西安中心支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故对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王岁社的损失应由被告西安中心支公司先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因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医疗赔偿限额为10000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财产赔偿限额为2000元,而本次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王岁社及段刚刚受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应考虑原告王岁社和段刚刚的实际损失,合理予以分配,故对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的原告王岁社的损失由陕ALS518号小轿车的所有人被告查某某及被告杨丽某承担;原告王岁社在咸阳市中心医院的医疗费,因原告当庭只出示了CT报告单,未出示其它病历加以印证其它医疗费用是本次事故造成的,故本院只认可CT费用,原告王岁社从2010年3月起就在北京市工作,故原告王岁社伤残应按城镇居民计算;三被告辩称原告鉴定系单方行为,不认,但三被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提出重新鉴定,故视为认可,因被告杨丽某系肇事逃逸,加之商业险条款中有仲裁条约,被告西安中心支公司辩称商业险有仲裁条款,本事故不属于商业险赔偿范围,故对陕ALS518号车商业险部分,本案不予涉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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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海峰诉李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李某某驾驶陕DLB109号车与原告驾驶的两摩相撞,致原告受伤,造成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被告应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原告因交通事故的损失为医疗费27307.24元(原告已支付住院及门诊医疗费18911.44元,被告李某某已支付的原告门诊医疗费395.80元,二次手术费8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80元(按30元/天,46天计算),营养费2000元(按20元/天,100天计算),误工费18000元(按180元/天,100天计算),护理费2760元(按60元/天,46天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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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薛某诉王某才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才驾驶机动三轮车与原告罗某驾驶(后载原告薛某)的两摩托相撞,致二原告受伤,摩托车受损,发生交通事故,交警队认定原告罗某、被告王某才负事故同等责任。因被告王某才机动三轮车未投保交强险,故二原告交强险限额内损失依法应由被告王某才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王某才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承担50%赔偿责任。原告罗某因此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应为医疗费5206.67元,误工费1888元(按每月5664元,住院10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按每天30元,住院10天计算),财产损失225元。原告薛某因此次交通事故损失应为医疗费4641.95元,误工费915元(按每月3052元,住院9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按每天30元,住院9天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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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朱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朱某驾驶陕AS169E号车沿秦皇北路立交桥下由南向北行驶至桥洞下时,与同方向原告驾驶电动自行车相碰撞,造成原告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交通事故经咸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秦都大队事故认定:被告朱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与被告朱某应按1:9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朱某在其责任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医疗费23198.0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20元(30元×34天)、营养费2700元(30元×90天)、护理费8460元(住院期护理2人×90元×34天+出院后护理90元×26天)、误工费13500元(150天×90元)、交通费800元、财产损失费2000元、残疾赔偿金5284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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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王某、许臻、秦都济仁医院、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王某驾驶被告济仁医院用于接送医务人员的豫A120GM小型普通客车与许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擦挂,致原告受伤。该事故经咸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秦都大队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许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张某某无责任。鉴于豫A120GM号车在被告信达保险公司办理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被告信达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张某某的损失包括:医疗费93808.47元、住院103天,住院伙食补助费3090元(30元/日×103日)、营养费2060元(20元/日×103日)、护理费参照护工标准酌定为100元/日、护理费10300元、误工费期限为180日,误工费参照无固定收入酌定为16200元(90元/日×180日)、残疾赔偿金为110964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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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师某某、安盛财险咸阳支公司、金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金某甲驾驶摩托车与师某某驾驶陕D*****号机动车相撞,交通管理部门作出金某甲与师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张某某无责任的认定准确。原告张某某损失包括:医疗费17872.71元;住院34天,伙食补助费1020元(30元/日×34日)、营养费680元(20元/日×34日);护理费参照护工标准计算为3400元(100元/日×34日);经鉴定原告为十级伤残,原告按农村居民标准主张残疾赔偿金17378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无固定收入,结合鉴定结论误工期为120日,误工标准酌定为80元/日,误工费计9600元(8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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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永华诉被告高备战健康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一是本案是否属于重复起诉;二是本案被告是否应当赔偿原告8万元的残疾赔偿金,即雇员是否赔偿雇主的损失。对本案争议的焦点之一,原告起诉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即原告的起诉是否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  明确规定了重复起诉的具体适用前提和条件。”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其适用的前提是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适用的条件是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本案中,虽然原告在第一次起诉时将高备战列为被告,但在诉讼请求中却未对其请求赔偿,最终判决因其未请求赔偿而未处理。即原告并未对高备战提出请求。因第一次起诉中的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中心支公司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高备战虽然被列为被上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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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市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杨某某原审被告常鹏飞、王西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争议问题是:①杨某某、杨某某误工期及误工损失标准的认定;②杨某某之子杨翼凡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计算;③杨某某伤残鉴定结论的认定。关于杨某某、杨某某误工费计算问题。上诉人对杨某某、杨某某受伤时均是铜川联通分公司通信维护工程师的身份没有异议,在受伤人未提供确切收入情况下,一审参照陕西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误工费计算标准,并无不当。2015年8月21日,杨某某受伤后先后在铜川矿务局中心医院、西京医院、西安市第四医院就诊治疗,诊断为双眼钝挫伤、双侧视网膜挫伤、双侧脉络膜破裂致双眼视神经挫伤,眼伤治疗周期长,陕西中金司法鉴定中心根据其校正视力右眼0.12,左眼0.1的伤情,评定为六级伤残。并非因杨某某上下颌骨骨折评定的伤残等级,上诉人认为杨某某上下颌骨骨折误工期为120日,与本案杨某某因双眼钝挫伤等伤情评定为六级伤残的事实无关,其关于杨某某误工期过长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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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郑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且机动车一方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相关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对于原告的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按每日30元,住院共75天计算,分别为2250元。对于护理费,因医嘱为出院后需2名陪护6月,故护理期限为住院75天及出院后180天,每日80元,按2人护理计算为40800元。对于原告的误工费,因原告从事环卫工作有固定收入,按每月800元,原告主张180天计算,故误工费为4800元。对于原告的伤残赔偿金,因原告居住地属城镇范围,故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其伤残赔偿金应为24366元(2436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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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刘某某、永安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项目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永安财产保险公司陕西分公司项目部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单位,应在该车辆参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比例予以承担。对于原告请求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误工费每天80元计算120天,护理费按每天80元计算90天,后续治疗费为20000元,伤残赔偿金为15864元,因原告的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对于精神抚慰金应予支持,以2000元为宜。对于被告的主张,因未提供相关证据,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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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陕西咸运集团有限公司、咸阳东兴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朱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秦都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且机动车一方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相关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对于原告后续治疗的相关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以正式票据计算,共计30813.81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28天每日30元标准计算为840元。3、营养费,因出院医嘱为继续加强营养,故营养期为住院28天,及出院后酌定为60天,每日按20元标准计算为1760元。4、误工费,误工期限自第一次出院后2015年5月5日计算至本次手术出院后3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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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某与游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且机动车一方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在相关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由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因被告游某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故对于原告的损失在交强险赔偿后按90%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相关损失,本院确认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费票据为23861.74元,鉴定的后续治疗费为8000元,故医疗费合计31861.7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29天每日30元标准计算为870元。3、营养费,因出院医嘱为继续加强营养,故营养期酌定为6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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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某某与安某某、安某甲、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单位,应在该车辆参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该车的商业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剩余部分由被告安某甲赔偿。对于原告请求的医疗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医疗费54619.25元,误工费按照2015年陕西省统计局公布的农林牧行业标准计算,每天119元,计算至定残前一天,护理费按2人计算,每天80元,伤残赔偿金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为17378元(8689元*20年*10%),交通费酌定为600元,营养费18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车损为870元。因原告的伤情鉴定为十级伤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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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师某某、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人身、财产权利的,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寿支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投保单位,应在该车辆参保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可在该车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金范围内按照事故责任划分比例予以赔偿,被告师某某对上述赔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原告请求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事项,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医疗费为117904.86元,误工费参照2015年陕西省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每天142元计算至定残前一日共计262天,护理费每天按100元计算,依据陕西省核工业二一五医院陪护证明,需二人护理38天,需一人护理33天,交通费为270元,住宿费168元,残疾赔偿金48732元(24366元*20年*10%),住院伙食补助费2130元,营养费每天按20元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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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诉张某某、武某县鹏翔职业技术培训学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侵害公民身体健康,应当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本案原告与被告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经武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无事故责任,被告张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二轮摩托车驾驶人吴伟刚负事故次要责任。事故车辆陕D1454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支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故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某支公司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因被告张某某与被告武某县鹏翔职业技术培训学校系雇佣关系,被告张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时致人损害的,应由被告武某县鹏翔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承担责任。故原告剩余损失,由被告武某县鹏翔职业技术培训学校按照责任予以承担。原告未起诉二轮摩托车的驾驶人吴伟刚,吴伟刚应承担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的医疗费及外购药费,共计为:43609.97元。原告误工费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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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与卓志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碑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次事故经武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卓志军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韩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又因原告韩某某两轮电动车经鉴定属于机动车,被告卓志军驾驶的普通客车,故事故责任由原告韩某某承担30%责任,被告卓志军承担70%责任。原���因交通事故花费医疗费经本院确认的费用为139158.78元。对于原告误工费的诉请,住院80天,故误工期应为80天,每天80元,计6400元;对于原告护理费的诉请,住院80天,每天80元,故护理费计6400元;对于原告营养费的诉请,住院80天,每天20元,故营养费计1600元;对于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诉请,住院80天,原告请求每天3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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寇某某、吴方学、张某某与朱某某、朱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朱某某借用被告朱某某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应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朱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朱某某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故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产生的损失,应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先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承担。不足部分,再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在其承保的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按照责任予以承担。仍有不足,由被告朱某某按照责任的划分予以承担。关于寇某某的车辆维修费18400元,鉴定费700元,施救费1600元,合计共207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兰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2000元,在商业三责险内承担9000元,被告朱某某按事故责任赔偿原告350元,共计11350元。关于原告请求吴方学的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本院予以支持;医疗费核实后为3333.95元,交通费酌情考虑为800元;对原告吴方学请求营养费、护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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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朋诉周某某、周某某、陕西伟华集团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在乘坐杨元厂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被告周某某驾驶被告周某某所有的陕KB6194号车牵引陕K757G挂车发生相撞。造成杨元厂死亡,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武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周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杨元厂负事故同等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原告各项费用,医疗费:21354.49元,其中原告支付9126元,被告周某某支付原告医疗费12228.49元,被告周某某给付原告现金16000元。原告营养费,原告住院41天,请求营养期限为41天,本院予以支持。营养费每天20元,共计8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请求住院41天的伙食补助费,每天50元,共计20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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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贺某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提出的理由成立,本院不予确认。对原告提供证据中的交通费票据,被告提出异议认为过高。本院根据原告的病情及治疗情况确定为800元。对于原告提供村委会被扶养人身份证明,被告提出异议,经本院核实,被扶养人为2人,被扶养人有3名子女,对原告的住院天数应该定为73天。原告张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外伤性颈部脊髓损伤,评定为七级伤残;造成上颌骨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其精神损害抚慰金酌情考虑为8000元。对被告提出的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用18000元,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贺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因其未给机动车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故对原告张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其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其与原告张某某按事故责任承担赔偿。关于请求的各种损失,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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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李某;马某;太平洋产险商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人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本案被告李某驾驶借用车辆,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原告受伤、车辆受损,对此造成的原告损害,应由肇事车辆投保的太平洋产险商某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应由车辆使用人李某承担90%赔偿责任,对李某应承担责任部分应先由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由李某承担赔偿责任。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故对原告要求被告保险公司及李某承担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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