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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孙某财、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驾驶摩托车与被告孙某财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原告、被告孙某财、案外人孙子龙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孙某财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孙子龙无责;被告孙某财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事实清楚。根据原告与被告孙某财在此次事故的过错程度,本院认为,被告孙某财应对此次事故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孙某财系侵权人,原告要求其赔偿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财驾驶的车辆系家庭用车,二被告对该车均享有运行支配权并取得运行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郑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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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与孙某财、郑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驾驶摩托车与被告孙某财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原告、被告孙某财、案外人孙子龙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孙某财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孙子龙无责;被告孙某财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事实清楚。根据原告与被告孙某财在此次事故的过错程度,本院认为,被告孙某财应对此次事故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孙某财系侵权人,原告要求其赔偿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财驾驶的车辆系家庭用车,二被告对该车均享有运行支配权并取得运行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郑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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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驾驶摩托车与被告孙某财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原告、被告孙某财、案外人孙子龙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孙某财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孙子龙无责;被告孙某财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事实清楚。根据原告与被告孙某财在此次事故的过错程度,本院认为,被告孙某财应对此次事故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孙某财系侵权人,原告要求其赔偿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财驾驶的车辆系家庭用车,二被告对该车均享有运行支配权并取得运行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郑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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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驾驶摩托车与被告孙某财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原告、被告孙某财、案外人孙子龙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孙某财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孙子龙无责;被告孙某财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事实清楚。根据原告与被告孙某财在此次事故的过错程度,本院认为,被告孙某财应对此次事故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孙某财系侵权人,原告要求其赔偿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财驾驶的车辆系家庭用车,二被告对该车均享有运行支配权并取得运行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郑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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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驾驶摩托车与被告孙某财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原告、被告孙某财、案外人孙子龙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孙某财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孙子龙无责;被告孙某财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事实清楚。根据原告与被告孙某财在此次事故的过错程度,本院认为,被告孙某财应对此次事故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孙某财系侵权人,原告要求其赔偿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财驾驶的车辆系家庭用车,二被告对该车均享有运行支配权并取得运行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郑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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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驾驶摩托车与被告孙某财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原告、被告孙某财、案外人孙子龙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孙某财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孙子龙无责;被告孙某财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事实清楚。根据原告与被告孙某财在此次事故的过错程度,本院认为,被告孙某财应对此次事故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孙某财系侵权人,原告要求其赔偿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财驾驶的车辆系家庭用车,二被告对该车均享有运行支配权并取得运行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郑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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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驾驶摩托车与被告孙某财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原告、被告孙某财、案外人孙子龙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孙某财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孙子龙无责;被告孙某财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事实清楚。根据原告与被告孙某财在此次事故的过错程度,本院认为,被告孙某财应对此次事故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孙某财系侵权人,原告要求其赔偿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财驾驶的车辆系家庭用车,二被告对该车均享有运行支配权并取得运行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郑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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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驾驶摩托车与被告孙某财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原告、被告孙某财、案外人孙子龙受伤、两车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告孙某财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外人孙子龙无责;被告孙某财驾驶的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事实清楚。根据原告与被告孙某财在此次事故的过错程度,本院认为,被告孙某财应对此次事故承担70%的责任,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孙某财系侵权人,原告要求其赔偿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相应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孙某财驾驶的车辆系家庭用车,二被告对该车均享有运行支配权并取得运行利益,故原告要求被告郑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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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保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合法财产应依法受到保护。原告作为事故受害者,依法享有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保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其提交的360元的CT费门诊票据,不符合证据形式,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其余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和门诊收费票据真实合法,是原告住院治疗必要合理的费用,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3195.98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伤残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交的德州恒信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该鉴定意见书内容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庆云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其在城镇居住的事实,因此应该按照2013年度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即28264×20×10%=56528元。关于误工费,原告提交的证明可以证实其在庆云盛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根据其提交的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其日平均工资为105.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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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合法财产应依法受到保护。原告作为事故受害者,依法享有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保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其提交的360元的CT费门诊票据,不符合证据形式,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其余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和门诊收费票据真实合法,是原告住院治疗必要合理的费用,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3195.98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伤残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交的德州恒信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该鉴定意见书内容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庆云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其在城镇居住的事实,因此应该按照2013年度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即28264×20×10%=56528元。关于误工费,原告提交的证明可以证实其在庆云盛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根据其提交的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其日平均工资为105.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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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合法财产应依法受到保护。原告作为事故受害者,依法享有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保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其提交的360元的CT费门诊票据,不符合证据形式,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其余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和门诊收费票据真实合法,是原告住院治疗必要合理的费用,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3195.98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伤残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交的德州恒信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该鉴定意见书内容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庆云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其在城镇居住的事实,因此应该按照2013年度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即28264×20×10%=56528元。关于误工费,原告提交的证明可以证实其在庆云盛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根据其提交的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其日平均工资为105.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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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合法财产应依法受到保护。原告作为事故受害者,依法享有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保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其提交的360元的CT费门诊票据,不符合证据形式,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其余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和门诊收费票据真实合法,是原告住院治疗必要合理的费用,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3195.98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伤残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交的德州恒信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该鉴定意见书内容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庆云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其在城镇居住的事实,因此应该按照2013年度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即28264×20×10%=56528元。关于误工费,原告提交的证明可以证实其在庆云盛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根据其提交的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其日平均工资为105.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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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合法财产应依法受到保护。原告作为事故受害者,依法享有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保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其提交的360元的CT费门诊票据,不符合证据形式,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其余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和门诊收费票据真实合法,是原告住院治疗必要合理的费用,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3195.98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伤残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交的德州恒信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该鉴定意见书内容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庆云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其在城镇居住的事实,因此应该按照2013年度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即28264×20×10%=56528元。关于误工费,原告提交的证明可以证实其在庆云盛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根据其提交的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其日平均工资为105.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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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合法财产应依法受到保护。原告作为事故受害者,依法享有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保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其提交的360元的CT费门诊票据,不符合证据形式,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其余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和门诊收费票据真实合法,是原告住院治疗必要合理的费用,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3195.98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伤残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交的德州恒信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该鉴定意见书内容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庆云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其在城镇居住的事实,因此应该按照2013年度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即28264×20×10%=56528元。关于误工费,原告提交的证明可以证实其在庆云盛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根据其提交的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其日平均工资为105.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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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保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合法财产应依法受到保护。原告作为事故受害者,依法享有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保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其提交的360元的CT费门诊票据,不符合证据形式,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其余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和门诊收费票据真实合法,是原告住院治疗必要合理的费用,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3195.98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伤残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交的德州恒信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该鉴定意见书内容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庆云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其在城镇居住的事实,因此应该按照2013年度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即28264×20×10%=56528元。关于误工费,原告提交的证明可以证实其在庆云盛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根据其提交的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其日平均工资为105.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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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保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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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合法财产应依法受到保护。原告作为事故受害者,依法享有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保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其提交的360元的CT费门诊票据,不符合证据形式,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其余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和门诊收费票据真实合法,是原告住院治疗必要合理的费用,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3195.98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伤残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交的德州恒信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该鉴定意见书内容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庆云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其在城镇居住的事实,因此应该按照2013年度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即28264×20×10%=56528元。关于误工费,原告提交的证明可以证实其在庆云盛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根据其提交的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其日平均工资为105.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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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保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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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保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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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保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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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保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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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合法财产应依法受到保护。原告作为事故受害者,依法享有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保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其提交的360元的CT费门诊票据,不符合证据形式,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其余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和门诊收费票据真实合法,是原告住院治疗必要合理的费用,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3195.98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伤残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交的德州恒信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该鉴定意见书内容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庆云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其在城镇居住的事实,因此应该按照2013年度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即28264×20×10%=56528元。关于误工费,原告提交的证明可以证实其在庆云盛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根据其提交的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其日平均工资为105.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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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保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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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合法财产应依法受到保护。原告作为事故受害者,依法享有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保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其提交的360元的CT费门诊票据,不符合证据形式,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其余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和门诊收费票据真实合法,是原告住院治疗必要合理的费用,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3195.98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伤残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交的德州恒信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该鉴定意见书内容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庆云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其在城镇居住的事实,因此应该按照2013年度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即28264×20×10%=56528元。关于误工费,原告提交的证明可以证实其在庆云盛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根据其提交的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其日平均工资为105.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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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保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和合法财产应依法受到保护。原告作为事故受害者,依法享有要求被告赔偿相应损失的权利。原告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撤回对被告杨保安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其提交的360元的CT费门诊票据,不符合证据形式,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交其余住院收费专用票据和门诊收费票据真实合法,是原告住院治疗必要合理的费用,因此对原告主张的医疗费43195.98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伤残赔偿金,根据原告提交的德州恒信法医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原告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该鉴定意见书内容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其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及庆云县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其在城镇居住的事实,因此应该按照2013年度城镇居民赔偿标准计算,即28264×20×10%=56528元。关于误工费,原告提交的证明可以证实其在庆云盛唐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工作的事实,根据其提交的事故发生前三个月的工资表,其日平均工资为105.6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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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黄某乘坐傅大群驾驶的冀E×××××号重型普通半挂车与黄应笃驾驶的蒙E×××××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致残。海安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傅大群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黄应笃承担次要责任,黄某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书程序合法、查明事实及责任认定准确,应当作为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依据。现原告与责任人就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外的其他损失已处理结束,且黄应笃驾驶的肇事机动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下称交强险),故应当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由于本起事故亦造成了傅大群人身伤害,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比例向黄某和傅大群赔偿。经核实,原告黄某在事故中造成的损失如下:医疗费45395.05元、营养费576元(住院72天,8元/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96元(住院72天,1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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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与吉林省金安实业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赵克君在一审庭审中提交的蒙E38403号牵引车、蒙E6878半挂车机动车行驶证,盖有扎兰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章的金某某为其个人经营的扎兰屯市源丰车队进行个体工商户申请开业登记表复印件,汪健2012年9月14日在公安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等证据,及原审法院对该涉案车辆车籍查封时该车车籍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管所接受查封民事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送达回证,可以证明金某某为扎兰屯市源丰车队个体经营业主,汪健是该车实际所有人,该车由汪健挂靠在扎兰屯市源丰车队运营。故原审判决依据交警部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汪健负事故次要责任的认定,酌定金某某与汪健按3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并无失当。综上,金某某的上诉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62.00元,由上诉人金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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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文娟与张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伦贝尔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张某某驾驶轿车与原告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受伤,肇事车辆在被告人寿财险处投保交强险,对于原告因交通事故发生的合理损失,二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被告张某某承担交通事故主要责任,对于原告的合理损失,被告周鲁斌应承担70%责任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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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宫某某、穆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予保护。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的规定,结合医疗机构和鉴定机构的意见,本院核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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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继森与郝宝玉、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白海全为护理人员,应在医院陪护,鉴于白继森已主张护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赔偿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本院保护2017年10月24日、11月25日入、出院时住宿费用,以及2018年3月28日鉴定时住宿费用,合计487元,其余部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不予保护。11、摩托车配件发票及明细,计3060元,证明修理摩托车费用。人保财险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车损后白继森自行对摩托车修理,导致摩托车损失无法鉴定,且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定额发票。本院认为,白继森提供发票实际是3050元,因其未提供事故照片证明车辆损失部位,其购买配件自行维修是否合理、必要,无法核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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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海友与刘建伟、孙和民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予保护。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结合鉴定机构及医疗机构的意见,本院核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本院核定为47,555.78元(含固定物取出费7,000元,原告请求未超出法定标准,故按其请求核准);2、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院核定为1,700元(100元/天×17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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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某某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交通事故,阿荣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被告王某某分别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和主要责任,对此责任认定到庭当事人均无异议,经审查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予以采信,并据此及双方的过错行为确定原告、被告王某某分别对该事故负有30%、70%的过错责任。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被告王某某负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主张的各项合理费用,应由被告太平洋财险铁岭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损失中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应由被告王某某按其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其他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因原告与被告王某某庭审时达成协议,原告放弃被告王某某应承担的超出交强险限额的诉讼请求(扣除诉前垫付的3000元费用),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和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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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某某与庞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翠某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纠纷,该事故经扎兰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庞某某过错严重,承担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鄢某某无过错、无责任。对此责任认定,本院予以确认。结合原、被告所负的事故责任及过错程度,鄢某某的损失应由庞某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依据法律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对于鄢某某主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1、医疗费16196.51元,因有医疗机构出具的收款凭证、相关诊断、病历等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维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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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李振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人民财险公司对该证据有异议,但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因此对该证据予以采信。6、原告提交的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票据各一份,证明:本案诉讼费1626.85元,伤残鉴定费2800元。鉴定费主张2830元,30元是鉴定中心的邮寄费用,没有正式票据。被告人民财险公司质证意见为:对有票据的部分予以认可,没有票据的部分不予认可,诉讼费及鉴定费不是保险公司理赔范围内。被告刘继福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无异议。被告李振华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7、原告提交的齐齐哈尔市医疗门诊票据一份,证明:原告鉴定拍摄CT影像花费800元,要求被告承担。被告人民财险公司质证意见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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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某与沈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应予保护。本案被告沈某某驾驶轿车与行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沈某某承担全部责任,对该认定双方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告阿荣旗安华保险公司作为被告沈某某驾驶的肇事车辆机动车交强险承保方,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尚有不足的,由被告沈某某负责赔偿。对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原告姚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造成的各项损失本院核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被告提供的票据核定为169780.6元;2、内固定物取出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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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与王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合法财产权依法应予保护。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鉴定意见及医疗机构意见,本院核定如下:1、医疗费44974.06元(含后续治疗费6000元,并扣除不合理用药161.0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9000元(100元/天×90天);3、营养费9100元(100元/天×91天);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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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春晓与王成军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交通事故,阿荣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成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张春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对此责任认定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经审查该认定客观公正,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予以采信,并据此确定被告王成军、原告张春晓分别对该事故承担70%、30%的过错责任。原告张春晓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被告王成军负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原告主张的各项合理费用,应由被告王成军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损失中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应由被告王成军按其过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被告北安市广源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挂靠单位应对以上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其它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和损失,根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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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李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予保护。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五十一条  的规定,结合医疗机构及鉴定机构的意见,本院核定如下:1、医疗费15995.3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400元(100元/天×24天);3、护理费6050元(原告请求未超出法定标准:41405元/年÷36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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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某某与马某某、张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予保护。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第五十一条的相关规定,结合鉴定机构及医疗机构的意见,本院核定如下:1、医疗费,本院核定为38,958.33元(含后续治疗费6,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本院核定为1,700元(100元/天×17天);3、营养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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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该证据认定因张某某未能保护现场并及时报警,应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签字同意该认定结论且同意赔偿原告全部经济损失,交警部门对该事故的认定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采信。2.内蒙古林业总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1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致残等级评定为十级,评定误工期为180天,护理期90天,营养期90天。原告主张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营养等费用赔偿数额的计算依据合法有效。被告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并申请鉴定人出庭。鉴定人出庭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评定标准进行了说明,并接受了当事人的质询。本院认为,该鉴定程序合法,鉴定书系具备相关资质部门作出,合法有效,予以采信。3.牙克石市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及出院诊断证明书,阿荣旗大河湾骨科医院住院病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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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某与孟某某、孙某某、孙某某、高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周某某与原审被告孙某某之间是否存在合作经营关系,上诉人周某某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中,被上诉人孟某某为租赁车辆首先找到上诉人周某某的汽车租赁行,且与汽车租赁行负责人周某某商谈租赁孙某某所有的车辆,由上诉人周某某收下租车费用。在原审中被上诉人孟某某出具了于某某的证人证言证实该事实,上诉人周某某亦认可以上事实。另外,在原审中周某某与孙某某均认可该事故前亦有过两次合作关系,只是周某某不认可从中获利,故原审认定上诉人周某某与孙某某存在合作经营关系,并无不当。本案交通事故是因孙某某为上诉人周某某、原审被告孙某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所发生,因此,上诉人周某某与原审被告孙某某作为被提供劳务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上诉人周某某虽辩解其将租车款全部支付给孙某某,其并未受益,但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周某某的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周某某与孙某某承担的赔偿比例问题,因孙某某认可按照收益的二比八比例计算,故周某某应按照该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原审认定正确。关于高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原审判决虽未查清高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周某某车行的受益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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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与王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合法财产权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交通事故,阿荣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被告王某某分别承担事故的主次责任,对此责任认定到庭当事人均无异议,经审查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予以采信,并据此及双方的过错行为确定原告、被告王某某分别对该事故负有70%、30%的过错责任。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被告王某某负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主张的各项合理费用,应由被告太平财险黑龙江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损失中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应由被告王某某按其过错比例承担,对该部分费用及案件受理费、鉴定费用,原告与被告王某某另行达成了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和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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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王整志、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交通事故经阿荣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王整志与赵乐承担同等责任,对此责任认定到庭当事人无异议,且该认定经审查并无不当,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予以采信,结合事故各方过错确定被告王整志与赵乐各负50%过错责任。原告刘某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被告王整志作为机动车驾驶人负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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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某某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中心支公司、荣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有权请求赔偿义务人承担赔偿责任,对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对交警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重新),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认定原告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荣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荣某某按照其责任比例予以赔偿。对原告与被告荣某某的责任比例,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按照70%和30%划分,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医疗费81299.25元,提交了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其病历等相关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荣某某对原告治疗的合理性和必要性提出异议,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其主张,不予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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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军与白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及合法财产权依法应予保护。本案交通事故,阿荣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原告与被告白某某分别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对此责任认定到庭当事人均无异议,经审查该认定并无不当,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予以采信,并据此及双方的过错行为确定原告、被告白某某对该事故各负50%的过错责任。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伤,被告白某某负有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原告主张的各项合理费用,应由被告永诚财险呼伦贝尔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原告损失中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应由被告白某某按其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其他损失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主张的各项费用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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