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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危某某交通肇事案)_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危某某交通肇事案)_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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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任某某交通肇事案)_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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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冯海军)(公开版)_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冯海军)(公开版)_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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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某某)(公开版)_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时发生致一人受伤死亡,一人轻微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主动参与抢救被害人,在事故现场报警等候归案自首,积极主动地妥善处理民事赔偿事宜,已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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