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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张亮亮)(公开版)_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Comments0

方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刑一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30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方山县,住方山县**镇**村,农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4月16日被方山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山西省方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4 时许,张某某驾驶晋J****8大众轿车,由北向南沿国道209 线行驶到国道209 线方山县圪洞镇班庄村路段弯道处时,与同向刘某甲驾驶的福田三轮摩托车(上乘赵某某)相撞,导致刘某甲驾驶的福田三轮摩托车侧翻到公路西侧护路水道内,将刘某甲压在三轮车底、赵某某摔倒在公路上。事故发生后,张某某与过路车司机共同将刘某甲从三轮摩托车下拖救出来,后由救护车送刘某甲、赵某某二人到方山县**医院救治。刘某甲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赵某某轻微受伤。张某某在事故现场主动报警后等候办案交警归案。

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甲负本起事故次要责任,赵某某无责任。

2020年5月6日,肇事双方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赵某某及其子女刘某乙、刘某丙共同出具了谅解书,请求免于追究张某某的刑事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在公路上行驶时发生致一人受伤死亡,一人轻微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在事故发生后,能积极主动参与抢救被害人,在事故现场报警等候归案自首,积极主动地妥善处理民事赔偿事宜,已取得了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谅解,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吕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方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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