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牟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事故发生后牟某某主动报警,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牟某某案发后积极与被害人家属协商赔偿事宜,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刑事谅解,被告人家属请求不予追究牟某某刑事责任;牟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之规定,决定对牟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宋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宋某某赔偿被害人家属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宋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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