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王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为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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