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北检一部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卢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2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安阳市**纺织有限公司临时工作人员,住安阳市北关区**村**街**号院**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卢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8时40分许,犯罪嫌疑人卢某某在安阳市北关区清流街与永安街北侧路边驾驶豫EH****号汽车由北向南起步时,将在该路段由北向南步行的被害人郝某某撞倒,车辆左前轮碾压郝某某,致郝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郝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从卢某某、郝某某血液中均未检测出乙醇。经认定,卢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郝某某无责任。
案发后,犯罪嫌疑人卢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事故现场等待,直至民警到达现场,其家人陪同被害人到医院抢救;经安阳市仲裁委员会调解,卢某某与被害人郝某某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郝某某近亲属对卢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卢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涉嫌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卢某某户籍证明、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程某某、张某某等证言;3、犯罪嫌疑人卢某某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卢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认罪认罚;系初犯;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安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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