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杨某祝诉华兵、乐某某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秦某某、周玉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杨某祝诉华兵、乐某某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资阳市分公司、秦某某、周玉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四川泸州长龙运业集团有限公司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购票乘坐被告长龙运业公司的客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的规定,自被告向原告交付客票时,双方就建立了公路旅客运输合同关系。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的规定,被告有义务将原告安全送至目的地。原告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无责任,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按城镇居民标准计赔,原告的户籍证明虽登记为农业家庭人口,但原告进城务工已在城镇居住满一年以上,故可视为城镇居民,在计算赔偿费用时应以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其具体赔偿数额 ...

阅读更多...

曾某某与赵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汉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保险公司提出的原告需举证证明其本人与事故的关联性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机动车投交强险的,先由其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按交通事故过错责任,由机动车承保商业三责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由侵权人赔偿。本案被告赵某驾驶车辆致原告身体受伤,其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平安财保陕西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支持。应由平安财保陕西分公司先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不足部分按交通事故过错责任,由原告与保险公司分担。本案系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情况下,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保险公司承担60%为宜。保险公司辩称原告医疗费应该扣除15%的非医保用药,原告住院时间过长,存在长期挂床现象 ...

阅读更多...

邓阳某与王某、庞翠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邓阳某、被告王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该认定书对本次交通事故的事实认定清楚,责任的认定准确、合法,本院予以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的规定,原告邓阳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经检验灯光系统不合格的两轮摩托车上路违反标线行驶,并在行驶中未按规定佩戴头盔和载人超过核定的人数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即原告对其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较大过错,应减轻被告王某的赔偿责任,故本院确定被告王某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部分的损失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

朱某某因与许某、江西胜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表明,朱某某系农村居民,虽在广东从事司机工作,且为胜达公司员工,因其在该公司工作连续不足一年以上,其主张按广东城镇居民标准赔偿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与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精神不符,原审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确认朱某某的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等按农村居民标准计算于法有据,应予维持。另外,朱某某一审诉讼时,后续治疗费并未发生,原审法院认定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于法有据,应予维持;原审法院依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朱某某交通费300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元较公平、合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朱某某关于误工费、伤残赔偿金、护理费等应按广东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交通费、精神抚慰金酌定偏低及应支持后续治疗费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难以成立 ...

阅读更多...

钟某某诉郭大喜、莫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市番禹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郭大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造成本案交通事故,大余县交警部门就该事故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郭大喜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符合本案实际情况,责任划分恰当,本院对此予以认定。被告莫某某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根据法律规定,同时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根据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故被告番禹平安财险公司对于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仍有不足的,依法由侵权人郭大喜予以赔偿。关于原告主张的医疗费问题,因医疗费系因本次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费用,而被告番禹平安财险公司提出扣除15%非医保用药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故对钟某某主张医疗费37187.94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后续治疗费,因原告提交了鉴定意见书予以证明 ...

阅读更多...

蔡金某与刘某某、安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刘某某驾驶机动车辆与原告蔡金某乘座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原告蔡金某受伤的侵权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且有交通事故认定书、病历资料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对于原告蔡金某因事故受伤的损害后果,被告刘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告刘某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安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根据相关规定,被告安某保险公司应当在其保险限额范围内向原告蔡金某赔付被告刘某某应当承担的赔偿金额。对于原告蔡金某因本案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本院逐项认定如下:1、医疗费。原告蔡金某三次住院治疗的费用分别为25977.99元、20149.29元、2555.53元;多次门诊治疗的费用为4905.56元,共计53588.37元,其中原告蔡金某支付25950.1元,被告刘某某支付27638 ...

阅读更多...

吴某由与林某某、深圳创维-RGB电子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一、对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被告林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事实认定清楚,责任认定准确,本院予以采信,确认被告林某某承担60%民事责任。被告创维公司虽是×××号小型轿车登记的所有权人,但其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原告主张被告创维公司与被告林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二、依据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认定原告的损失为:1、医疗费24122.78元。有医疗费发票及相关病历资料为凭,本院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原告住院14天,主张按照100元/天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未超出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与曲某某、海兴县兴华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曲某某驾车交通肇事至原告李某某受伤,侵害了原告的生命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对原告李某某关于赔偿医疗费、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诉求予以支持。李某某在此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被告曲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对原告李某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本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在医院住院治疗37天,花费医疗费23115.36元,对该项诉求,被告未提出异议,予以支持;对后续治疗费56000元,被告未提出合理的反驳意见,予以支持;对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的诉讼请求,合议庭综合考虑李某某伤残十级,给其身体和精神造成了较严重伤害,结合其生活、工作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予以支持;对误工费的诉求 ...

阅读更多...

陈春华与王天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2015年2月12日14时05分,被告王天保驾驶粤YTF159号小型轿车至省道305线大桥镇下湾路段,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由原告陈春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受损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认定。修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事故所作由被告王天保负该事故全部责任,原告陈春华不负事故责任的认定并无不当,且事故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据此,被告王天保应对原告陈春华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本案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人民财保顺德分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率),且事故发生时均在有效保险期限内,故应先由该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付,不足部分再由被告王天保赔偿。原告虽系农业家庭户口,但其于2007年至今居住于深圳市坪山六联社区昌盛南五巷2号201,并在深圳一直从事木工行业,故其要求相关项目按深圳标准进行赔偿,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其未能举证证明其有固定收入,亦未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故误工费本院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关于本案的赔偿范围,依据相关事实及统计局相关统计数据,并结合原告诉讼请求 ...

阅读更多...

马峰山与刘某某、广东昇辉电子控股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对事故发生的事实与交警部门关于责任的认定没有异议,且经本院审查,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并无不当,故本院确认该事故被告刘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马某某无责任。庭审中,被告人保中山分公司认为鉴定的误工、护理、营养期限过长,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对其抗辩不予采纳,对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予以采信。被告人保中山分公司不认可二次手术相关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及相关的费用有鉴定意见为准,虽然未实际发生,但确为原告治疗需要,为减少当事人讼累,本案将二次手术费及相关的费用一并处理。对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损失,经本院审核:1 ...

阅读更多...

段长朝、许某某等与朱小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应待实际产生后由许某某另行主张。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许某某并未按照司法鉴定意见书中所作出的评定主张损失,鉴定并非必要,相应的鉴定费用属于扩大损失,故对许某某因此次鉴定所产生的鉴定费结合江西省司法鉴定收费标准,本院酌情认可合理支出为700元。原告段长朝、许某某诉被告朱小某、徐文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段长朝、许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亮与被告朱小某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丰支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炜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文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故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因人身受到侵害而遭受损害的,有权要求有过错的侵权行为人赔偿损失,或依照法律规定要求虽无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与吕某某、楼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在2017年5月25日3时24分许因交通事故受伤,金溪县中医院的一份出院记录注明“原告诉于约1小时前不慎从2楼楼梯上跌下,致左上臂肿痛,畸形”,可知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后至医院治疗,在时间上可以合理排除原告摔伤的可能性,结合郑某的金溪县中医院出院记录、原告提供的金溪县中医院的另一份出院记录注明的“原告诉于约1小时前坐小车与他人小车相撞,致左上臂肿痛,畸形”、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第五项注明的“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左肱骨中下段骨折”,本院认定原告的伤情系本案交通事故所致。2、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对原告护理期、营养期的鉴定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告护理期、营养期系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合法有效,应予认定。3、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认为,原告提供的就读学校的地址在乡镇,伤残赔偿金应该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原告认为,原告就读的学校是福州一中贵安学校 ...

阅读更多...

陈万根与文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文林未能谨慎驾驶车辆,违反交通法规,造成原告陈万根受伤致残,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文林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陈万根不负事故责任。双方对此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因此,被告文林应当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已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因此,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保险责任。原告提出的住宿费不属于本案的赔偿范围,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交通费与其乘座的车次不符,本院酌情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  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在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的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

阅读更多...

2350沈某某与袁大成、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沈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有权获得赔偿。因被告袁大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浙商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附加不计免赔险,被告张强驾驶的车辆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两车保险期间,事故发生时张强系为被告世豪公司履行职务过程中,袁大成与张强各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的责任,故原告沈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首先由被告浙商保险公司、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浙商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与被告世豪公司各赔偿50%。关于原告沈某某因本起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不含(2018)苏0612民初1399号案件已处理的前期医疗费44761.40元〕,本院作如下认定:1、医疗费2408.97元。有门诊病历、医疗费票据、用药清单、出院记录等证据为证,予以确认。2、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 ...

阅读更多...

任某某、韩某、灯塔市兴达运输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公司与韩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次事故中受到伤害,原告无事故责任,原告的的经济损失应由事故车辆辽KXX**号投保的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在该机动车交强险分项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阳中心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共支付住院医疗费、门诊费用47,119.05元,属合理支出,本院予以支持;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每日50元,为:3700元(50元/天*25天+50元/元*49天);误工费依照辽宁省2017年度交通事故赔偿标准中,城镇交通运输业收入标准,参照鉴定误工时长6个月,为33,156元(67,233元/365天*180天 ...

阅读更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城区分公司与赵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被上诉人赵某某提交山西同煤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机构具备相应资质,且未有证据证明鉴定程序违法,故应予采信。上诉人人寿大同公司对此持有异议,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其该项上诉主张不予支持。关于原审法院确认的护理费是否正确的问题。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赵某某一审中提交了佛山市善为汽车电器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其女儿万淑萍为该公司职员,月工资为5220元,因护理被上诉赵某某误工82天,原审法院按照住院65天计算护理费11310元,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故本院对上诉人人寿大同公司主张需提供完税证明等证据予以佐证的辩解,不予采纳。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

阅读更多...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下称中银保险河南公司)、吴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罗山县公安交警大队是否具有委托鉴定的资格,信阳申城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意见书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上诉人是否重新申请伤残鉴定,一审未予准许是否错误。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死亡或财产受损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车辆所有权人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一审被告杨瑞驾驶豫S×××××号车辆行驶至天湖大道与世序东路交叉口时,未确保安全,将步行的被上诉人吴某某撞伤。该起事故经罗山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杨瑞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吴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各方均无异议,可以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一审被告杨瑞对被上诉人吴某某因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杨瑞所有的肇事车辆在一审被告人寿财险信阳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在上诉人中银保险河南公司投保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期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人寿财险信阳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吴某某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由中银保险河南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对吴某某的损失承担理赔责任。关于罗山县公安交警大队的委托鉴定资格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8条赋予了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法律地位及法律效果,罗山县公安交警大队作为本案交通事故处理机关也有资格委托鉴定机构对受害人精神状态进行鉴定 ...

阅读更多...

徐某某与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徐某某与陈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阅读更多...

李某某与杨某、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交警三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合法、有效,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原告李某某的身体损伤已构成十级伤残、十级伤残,本院依法确定其赔偿系数为12%;原告李某某在本次事故中构成伤残,结合孝感市物质生活水平等因素,本院核定原告李某某的精神抚慰金为6000元。原告李某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66578.85元、后期治疗费15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50元(47天×50元/天)、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13429元(32677/年÷365天×150天)、误工费20642元〔38638 ...

阅读更多...

贺某某与陈某、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后,经过公安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和复核程序,又经过了刑事诉讼程序,经以上程序所产生的相关结论现均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予以采信并作为处理本案民事赔偿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赔偿责任:㈠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㈡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

张某升诉贾某某、营口朋运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因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贾某某过度疲劳仍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张某升的损失应先由被告人保财险营口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人保财险营口市分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内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超出保险范围外的,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告辩称被告贾某某过度疲劳驾驶机动车导致交通事故,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不承担保险责任,因被告人保财险营口市分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该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不发生法律效力,故本院对其辩解意见不予采纳。原告张某升的损失应依据相关规定计算:医疗费25027.2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50元/天×36天);残疾赔偿金21698元(10849元/年×20年×0 ...

阅读更多...

李文广与汪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汪某某驾驶机动车辆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没有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是造成该起交通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该起交通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李文广在路边玩耍,没有交通过错,不应负该起交通事故责任。公安交管部门作出的事故认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李文广因该起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结合其诉讼请求依照相关规定计算确定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首先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依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按被告汪某某应承担的全部责任赔偿。鉴定费用2500元由被告汪某某赔偿。原告因伤致残,依法应当获得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赔偿。精神抚慰金的具体赔偿数额,本院结合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予以酌定3000元 ...

阅读更多...

上诉人顺德财险公司与被上诉人李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人民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第三十条规定:“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标准既可以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的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亦可按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李某在一审提供了其就职所在公司的工作证明、工资发放表等相关证明,并提供了其所在辖区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河南岸派出所出具的居住工作证明。在二审期间,本院对以上证据的真实性向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局河南岸派出所进行了核实,李某提供的证据真实有效。因此原审认定李某在广东省惠州市城区工作居住的事实,本院继续予以认定。李某已提供证据证实其经常居住地即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原审按照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计算李某的残疾赔偿金并无不当。上诉人顺德财险公司提出李某的残疾赔偿金应当按照2015年度《广东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公布的2014年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0192.90元/年进行计算,而原审计算时采用的数据系2014年度的赔偿标准,请求二审调整。对此,本院认为 ...

阅读更多...

陈某某与甘某某、松滋市白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本案的案由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赔偿的部分,由当事人按事故的责任大小承担损失。被告甘某某驾驶鄂D×××××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原告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致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甘某某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原被告对此均无异议,该事故认定书依法可作为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比例的依据。故原告的损失首先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保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由被告甘某某按负事故全部责任全额负担。被告甘某某依法应负担的损失由被告英大泰和财保公司在商业三责险限额内承担。被告甘某某与被告白某物流公司系挂靠经营关系,依法应对原告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本院依据法律规定和本案相关证据,按照原告的诉请,对原告的损失作如下确认:1 ...

阅读更多...

毕海关与陈某某、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造成本次事故,被告陈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京山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的事实清楚、责任划分适当,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故本院确定由被告陈某某对原告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承担100%的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相关损失的确定:1、住院伙食补助费。参照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司法实践,本院确定按照20元/天计算。原告在京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6天,故其住院伙食补助费为920元(20元/天×46天)。原告主张按照50元/天计算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2、误工费。根据 ...

阅读更多...

王某某与王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某无责任。故被告王某应赔偿原告王某某的合理损失。因王某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且无法定免赔情形,且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予以赔付原告王某某的合理损失。故王某某的合理损失依法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依据商业三者险保险合同,由保险公司以责任限额为限承担车方按责应赔偿的部分;如还不足,再作相应处理。对于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关于保险公司主张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不承担15%非医保用药的问题。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已经使用非医保用药,也没有明确指出原告使用的哪些药物属于非医保用药,其该项辩称理由不能成立;2 ...

阅读更多...

伍某某与石南亚、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对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次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石南亚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伍某某无责任,故被告石南亚应赔偿原告伍某某的合理损失。因石南亚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及不计免赔险,被告石南亚系合法驾驶,并无法定免赔情形,且此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依法应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行予以赔付。对于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有争议的部分,本院作出如下认定:1、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应扣除10%-20%的非医保费用,因未提供医疗费用清单非医保用药等有效证据证明,本院对该抗辩不予支持;2、后续治疗费是否应当支持的问题。原告伍某某依据鉴定意见主张后续治疗费4000元。被告保险公司认为该费用未实际发生,应待实际发生后主张。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

李某某与沈某某、杨金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第一款  、第十九条  第一款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

阅读更多...

张春某与沈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沈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交警部门认定沈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该责任划分并无不当,本院应依法予以采纳,故沈某某对自己违章驾驶行为造成张春某的损害结果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杨金国作为事故车辆的实际车主,对该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在本案中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鉴于该事故车辆分别在平安财保顺德支公司和中华财保孝感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张春某因交通事故所致损失,先行应由平安财保顺德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次而由中华财保孝感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险或免赔部分的损失,再由沈某某予以赔偿。因该事故造成包括张春某在内的多人受伤,且李章斌已作为另案赔偿权利人提起诉讼,本院将根据二赔偿权利人的损失比例确定平安财保顺德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的赔付数额。张春某因该事故所受损失,应依法予以确定。张春某诉请残疾赔偿金2368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交通费400元、后期检查费206元 ...

阅读更多...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