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褚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构成交通肇事罪。被不起诉人褚某甲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系被不起诉人褚某甲操作不当,褚某甲无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褚某甲与被害人褚某乙系直系亲属,案发后已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社会矛盾已经化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褚某甲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申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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