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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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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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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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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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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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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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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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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金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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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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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蒋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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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谢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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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起诉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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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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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甲交通肇事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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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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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不起诉决定书(黄某某交通肇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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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交通肇事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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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吴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吴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自首情节;与被害家属达成调解,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无刑事处罚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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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王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自首情节;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无刑事处罚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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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林某甲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林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自首情节;取得被害家属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无刑事处罚必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林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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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邵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 0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邵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邵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没有判处刑罚必要。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邵某某不起诉。被不起诉人邵某某被扣押的拖拉机驾驶证,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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