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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周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二部刑不诉〔2020〕24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4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49********,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浙江省三门县**街道**村巷里**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周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被不起诉人周某某驾驶登记备案号为台州92****号三轮电动车从海游街道阳光嘉苑驶出往西区大道扬戈时代影院方向行驶,15时23分,行驶海游街道西区大道湘山村红绿灯处,因操作不当突然急转,与何某某驾驶的二维码编号为共享0500****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三轮电动车乘坐人倪某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11月18日三门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对此事故作出责任认定,周某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何某某、章某某、芦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车辆信息资料、谅解书、证人身份资料、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委托书、报告书、法医学尸表检验分析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周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民事赔偿达成和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周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被害人如不服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三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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