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受到的损害,原告有权请求被告赔偿。本案交通事故系被告蔡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引发,儋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蔡某某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蔡某某所有的×××号小型普通客车已在被告鼎和财保儋州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被告人寿财保儋州市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被告鼎和财保儋州支公司、人寿财保儋州市支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先行赔付原告的损失,不足部分再由被告蔡某某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予以赔偿。原告系非农业家庭户口,其各项损失应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根据2017年度海南省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各项数据,原告的损失计算如下:(一)医疗费,原告主张39238.88元,有病历材料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梁松洲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导致原告受伤,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五指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五公交认字[2015]第2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且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本院对该事故认定书的认定结论予以采信,被告梁松洲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由于被告梁松洲驾驶的×××号大型普通客车在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在上述两个保险的保险期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应当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行承担原告的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再由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省分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仍有不足的再由被告梁松洲承担。由于被告梁松洲系被告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指山分公司的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海南海汽运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五指山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被告阳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儋州支公司是否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王月香为农业家庭户口,原告王月香在本案当中诉请被告符某某赔偿的损失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生活费。原告王月香主张的各项损失应根据海南省2016年的相关统计数据中关于农村常住居民的标准计算如下:1.医疗费:20372.45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100元/天×14天=1400元,原告王月香主张多出的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无事实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3.误工费:本案中,原告王月香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作及误工收入,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原告王月香为农业家庭户口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一、对事故责任的认定。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麦梓健承担次要责任,原告刘某某无责任。该事故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本院对事故责任的认定予以采信。二、对赔偿项目的认定。(一)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原告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海南省总队医院、海南省中医院住院治疗及门诊治疗,医疗费共计41150.09元,有120急救收费发票、住院和门诊病历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双方的过错责任分担比例问题;二、吴某某上诉的各项请求的数额计算问题。一、关于双方的过错责任分担比例问题。综合本案的案情来看,辰光公司作为酒店的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酒店的鱼缸漏水定湿滑造成吴某某摔伤,辰光公司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三十七条的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吴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未能注意观察路面情况,谨慎保障自身安全,亦存在相应过错。一审法院认定辰光公司承担80%的责任,吴某某承担20%的责任并无不当,予以维持。二、关于吴某某各项上诉请求的数额计算问题。1、后续治疗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当事人文卫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韦某2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负次要责任;当事人文某、韦文杰、韦某1无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中,乐东黎族自治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于2017年12月27日作出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当事人文卫华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韦某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负次要责任;当事人文连、韦文杰、韦文翠无责任。该认定事实清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侵害人的侵权行为导致他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受害人为此遭受的各项损失。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郑诗豪与原告文某某承担本案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该事故责任认定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应予采信。庭审中,被告大地保险东方公司对[2018]临鉴字第3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服,但其不同意申请重新鉴定,故视为其认可[2018]临鉴字第35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由于事故发生时,郑诗豪所驾驶的×××号小型轿车已在被告大地保险东方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原告受被告八建公司员工姚某某雇佣进入被告八建公司工作。被告姚某某系被告八建公司职员,被告姚某某雇佣原告工作的行为,系职务行为,产生的后果,由被告八建公司承担。被告姚某某不具备被告主体资格,不对原告受伤损失承担责任。原告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被告八建公司应对原告向某某因从事雇佣工作受伤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赔偿范围及数额问题。此次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赔偿义务人应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护理费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首先,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简易程序)》,认定被告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予以确认。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确定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费用。(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原告受伤后在保某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67天,发生医疗费30978.49元(原告未将费用162.22元小数点后面0.22元计入)。其中包括被告李某某垫付19000元,被告人保支公司支付10000元,原告个人支付1978.49元。庭审前,原告在保某县人民医院复诊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关于原告主张的各赔偿项目及数额的问题。本院经审理确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78246.84元、后续治疗费20000元;被告太平洋公司关于医疗费不予认可及超出社保标准的费用不予赔偿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该辩解意见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2.购买造口袋费用7560元。3.营养费6000元。4.住院伙食补助费5600元(100元/天×56天)。5.误工费,原告作为司机,主张按照海南省“交通运输业63568元/年”标准计算,符合法律规定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有:一、原告受伤入院是否与本案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二、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三、在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未做出事故责任认定的情况下,原告高某及被告周某双方在该起交通事故应承担何种责任?关于原告受伤入院是否与本案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问题。本案该起交通事故发生时间在2011年2月12日20时30分许,原告高某于同日22时47分被送至中国人民解放军四二五医院,入院时由被告周某及原告亲属陪同,且事故发生后原告亲属及被告周某就事故赔偿事宜进行磋商。医院住院病历记载入院原因时虽载明“患者自述2小时前下楼梯时不慎跌倒,”,但原告亲属及被告周某均向法庭当庭陈述了原告亲属因希望获取社保医疗保险款而向医生隐瞒原告受伤真实原因的事实。从医院住院病历所记载的情况来看,如原告高某确因下楼梯时不慎跌倒,是不会造成原告身体多处骨折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裂伤的。故本院认定原告受伤入院与本案有直接因果关系。三被告关于原告住院治疗是因为其摔楼梯受伤,因此发生的医疗费与本案无关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本院认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的损失要根据事故受伤后的治疗、护理休息以及是否构成伤残等情况才能确定,诉讼时效应自治疗终结、损失能确定之日起算。原告高某首次治疗于2011年4月12日出院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利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予赔偿。本案中原告陈某某驾驶的×××号”华鲨”牌二轮摩托车遭被告李某某驾驶×××”福田”牌中型自卸货车刮碰碾压,造成原告陈某某受伤及二轮摩托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三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三公交认字【2012】第014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陈某某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该《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真实、合法,应予采信。被告李某某作为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其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义务。被告姚某和虽为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但原告陈某某未举证证明被告姚某和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故关于要求被告姚某和应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认定被告李某某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原告陈某某自行承担40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对赵某钱所遭受的人身损害吴某某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赵某钱受吴某某雇佣并以直接提供劳务而获取劳动报酬,赵某钱与吴某某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赵某钱因劳务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吴某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吴某某作为雇主,对施工没有尽到良好的组织管理义务,未能保障施工安全,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其存在重大过错,对事故应承担主要责任,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其承担7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妥。吴某某抗辩称其与赵某钱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并主张赵某钱不是在为吴某某提供劳务的过程中摔伤,但这些相关事实有吴某某与赵余粮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赵某钱在一审提供的电话录音和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结合吴某某和邓某一审的当庭陈述,足以认定。吴某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关于原告主张的各赔偿项目及数额的问题。本院经审理确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如下:1.医疗费383072.67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30700元(307天×100元/天);3.营养费27650元(553天×50元/天);4.护理费,根据鉴定意见护理期为553天,扣除原告聘请护工60天(护理费9000元),剩余493天,参照“其他服务业27629元/年”标准计算护理费为37318.07元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告诉请各项费用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赔偿责任的承担。关于原告诉请各项费用的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1.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及病历,本院认定原告发生的医疗费为540.2元。原告请求医药费,本院部分予以支持540.2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2.误工费。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误工时间已进行司法鉴定,原告经鉴定后也未出现因本次交通事故受伤引发的新伤情而误工的,故实际误工时间应以鉴定意见为主。本院在(2018)琼9027民初668号民事判决书中已参照三医司鉴[2018]临鉴字第A58号《司法鉴定意见》对原告请求的误工费进行判决并执行完毕。原告再主张误工费缺乏事实依据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程某某等人没有提供购买涉案三轮摩托车的发票,也没有对该车辆损坏程度进行鉴定,该车辆的价值和使用年限以及因本案事故导致的毁损价值都无从得知,且车主郭斌也没有到庭作相关说明,因此,该《收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法确认,本院不予采纳。太平洋财保琼山支公司提交的证据二《保险条款》,谈红军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其答辩意见和永诚财保江西分公司一致。冯关茂、黄垂珠、冯婉欣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证据一乐公交认字[2017]第00073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拟证明谈红军在本案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冯关茂承担次要责任,黄垂珠、冯婉欣无事故责任;证据二病历、入院记录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争议焦点为:1.误工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适用2016年还是2018年的赔偿标准;2.误工费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方式与赔偿数额等。首先,关于误工费、护理费及残疾赔偿金等适用赔偿年度标准的问题。本案所涉交通事故发生于2017年5月,本案原告黄某某于2017年8月30日已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申请伤残等级、误工期等司法鉴定,但因故鉴定机构作退案处理,就未鉴定部分作出(2017)琼9029民初458号民事判决。陈某某、黄某某不服判决结果,上诉至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8年6月7日,该院作出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损解释)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本案中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保亭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叶首信应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黄某无责任。故被告叶首信应负该起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
阅读更多...本院认为,董某某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观察瞭望不够,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董某某事发时是帮助焦某某驾驶肇事车辆,焦某某与董某某之间应为被帮工人与帮工人的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董某某在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且闫某某的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本院认为董某某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失,其应与焦某某对闫某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肇事车辆在平安财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平安财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应由董某某与焦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闫某某要求赔偿医疗费34157.60元及急救医疗费276元的诉请,根据医疗费票据及急救车票据,其诉请未超过举示票据的医疗费用总额,本院予以支持。闫某某要求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的诉请,根据住院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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