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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杨某、马某某、王启新滥用职权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原公诉机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某,男,汉族, xxxx年xx月xx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县人,中共党员,本科文化。系门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2014年2月2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海北州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2014年5月7日被海北州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8日被门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5日被门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启林,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忠杰,青海盛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上(原审被告人)马某某,男,回族, 1959年7月27日,青海省门源县人,中共党员,大专文化。系门源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局长,主任科员。2014年2月2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海北州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2014年5月7日被海北州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8日被门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5日被门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上诉上(原审被告人)王某某,男,汉族, xxxx年xx月xx日出生,青海省门源县人,中共党员,中专文化。现系门源县医管局合管办主任,中级职称。2014年2月21日因涉嫌滥用职权罪被海北州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2014年5月7日被海北州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0月8日被门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12月15日被门源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学云,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王婷,青海睿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马某某、王某某犯滥用职权一案,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4)门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认定被告人马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认定被告人王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杨某、马某某、王某某均不服,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判所认定的176239.49元系重复计算,其行为不够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宣告无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经二审审查、庭前证据交换以及开庭审理,并经海北州联合检查工作领导小组重新核算违规数额与原判认定的违规数额出现较大差异,为此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4)门刑初字第51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永涛 审判员  赵晓英 审判员  王宪恩

书记员:孔繁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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