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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楚某
邵林杰(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

公诉机关高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楚某,务农。2014年8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高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邵林杰,山东密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以密检公诉刑诉(2014)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楚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楚某及辩护人邵林杰到庭参加诉讼。因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1月5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高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敏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楚某及辩护人邵林杰到庭参加诉讼。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2月4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2015年3月3日提请恢复审理。高密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5月30日建议对本案延期审理,2015年6月10日提请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楚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自愿认罪,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取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本案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楚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审判长:宋明海
审判员:王海青
审判员:葛文森

书记员:夏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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