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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宋某等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公诉机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系山东省安丘市圣荣机械厂职工(自述)。2015年3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宋某,无业。2015年3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系山东省五莲县环宇纸制品有限公司职工(自述)。2015年3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乙,中专一年级文化(在读),系山东省日照职业技术学院机电工程系机电一体化一年级学生(自述)。2015年3月16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潍高新检公刑诉[2015]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宋某、张某、陈某乙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2月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因案情复杂,于2016年1月18日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芳姗出庭支持公诉。因案情复杂,本院提请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被告人陈某甲、宋某、张某、陈某乙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5日22时15分左右,被告人陈某甲、宋某、张某、陈某乙酒后借故生非,窜至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楼氏电子公司宿舍B区三楼323室,持砍刀、匕首等凶器滋事,期间被告人宋某持砍刀将被害人任XX双手砍伤,经鉴定其右手第一掌骨粉碎性骨折,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拨打电话报警,四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再查明,案发后,侦查机关依法自被告人陈某甲处扣押折叠刀一把,自被告人宋某处扣押砍刀一把,并随案移送。
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宋某的家属分别赔偿被害人任XX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被害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物证:折叠刀、砍刀,证实作案工具情况。
2、书证:
(1)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证实案件揭发、侦破及四被告人归案情况。
(2)伤情照片,证实被害人的伤情情况。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赃证款物品清单,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作案工具并随案移送的事实。
(4)声明,证实被害人放弃左手掌部伤情和右手拇指肌腱损伤程度鉴定的事实。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证实四被告人年龄、身份情况及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
(6)和解协议、收到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陈某甲、宋某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的事实。
3、被害人任XX的陈述,证实2015年3月15日22时30分左右,其与朋友在楼氏电子323宿舍打牌,高X和楼下几个轰隆摩托车油门的男青年吵了几句,后来有四个男青年冲进323宿舍,其中一个拿着一把尖刀,还有一个拿着一把砍刀,其和高X到313宿舍拿了砍刀和钢管回到323宿舍,拿砍刀的男青年(指“宋某”)打了其脸一巴掌,其踹了他一脚,二人就拿着砍刀乱打,其左手指被割破了,他看其手出血了就想跑,其从旁边一个人手里拿过一根钢管追出宿舍,其他人也跟着追出去,在楼梯口把他堵住了,其把他推回三楼厕所门口,他又乱抡刀将其右手拇指砍伤了,接着双方停止了打斗,直到警察赶到现场,在二人打斗过程中,拿尖刀的男青年(指“陈某甲”)和其他人也在打的事实。
4、证人证言:
(1)证人高X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5日22时30分左右,其与朋友在楼氏电子323宿舍打牌,楼下有三名男子把摩托车弄的很吵,其和对方骂了几句;过了半个小时左右,那三名男子和另一名男子来到宿舍,其中三人拿着刀,双方吵吵、推搡,其和任XX跑到313宿舍拿了砍刀和钢管回到323宿舍门口,堵住对方,拿长刀的男子(指“宋某”)和任XX推搡起来,拿短刀的男子(指“陈某甲”)朝其乱比划,刀子划了其左手一下,其抓住他拿刀的手,他抓着其钢管,这时任XX追着拿长刀的男子出了323宿舍,其和拿短刀的男子也跟了出去,任XX拿着钢管和拿长刀的男子在楼梯口互相抡,他的双手受伤流血,后二人停手的事实。
(2)证人何XX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5日22时30分左右,其与朋友在楼氏电子323宿舍打牌,楼下摩托车有声音很大,任XX和高X骂了几句;后来有四名男子来到宿舍,一个拿着长刀的男子(指“宋某”)走在前面,对方问是谁吵吵的,任XX和高X就出去了,过了两分钟二人拿着砍刀和钢管回来了,指着对方不让走,任XX抓住拿长刀的男子的刀,他抽刀时将任XX左手划伤,男子被推出323宿舍,任XX将刀扔到床上,拿过高X的钢管追了出去,宿舍的人也跟着追出去,在楼道内任XX拿着钢管和拿长刀的男子互相抡,右手被砍伤流血的事实。
(3)证人刘XX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5日22时30分左右,其与朋友在楼氏电子323宿舍打牌,有几个人骑摩托车轰油门,高X和他们吵了几句;过了20分钟左右,四名男子来到宿舍,其中一个拿着砍刀、一个拿着小刀、一个拿着甩棍,进屋之后就吵吵,任XX和高X出去拿了砍刀和钢管回来,双方开始吵吵,拿砍刀的男子(指“宋某”)朝其等挥,任XX用手去握他的刀,高X用棍子朝对方挥,后来双方推搡着出了宿舍门,其跟出去看到拿砍刀的男子砍了任XX一下,地上有血,其拨打了110的事实。
(4)证人郑XX的证言,证实2015年3月15日22时30分左右,其与朋友在楼氏电子323宿舍打牌,有几个人轰摩托车,高X和他们吵了几句;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有四个人来到宿舍,手里拿着刀、棍子等工具,进屋便问谁吆喝的,任XX和高X就出去拿了刀和钢管回来,双方开始争吵、打斗,因为有人报了警,其就想把任XX的刀放回313宿舍,这时看到任XX揽着拿长刀男子(指“宋某”)的脖子,他就拿刀乱砍,任XX抓住他的刀,他抽出刀继续砍,其也拿刀朝他比划的事实。
5、鉴定意见:伤情分析意见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被害人伤情情况。
6、视听资料:现场录像,证实案发现场的情况。
7、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陈某甲供述,2015年3月15日晚上22时左右,其与张某、陈某乙骑摩托车回到楼氏电子公司B区宿舍楼下,找停车位时,323宿舍的一个男青年在楼上骂,其很生气了,就让张某打电话叫人,后来其又把宋某叫过来,四人一起去了323宿舍,其拿了一把折叠刀,宋某拿了一把尼泊尔砍刀,张某、陈某乙有没有拿工具不记得了,323宿舍有六七个人在打扑克,其问是谁骂的,其中两个男的就出了宿舍,屋里的人说骂人的出去了,想往外走时,那两个男的拿着尼泊尔砍刀和铁管回来,把四人堵在屋里,宋某拿着砍刀和拿尼泊尔砍刀的男子(指“任XX”)打在一起,一直打到宿舍外面,其亮出折叠刀往外走,拿铁管的男子(指“高X”)踹了其左手一脚,其抓住他的铁管,拿折叠刀比划着往外走,楼道内宋某拿着砍刀在乱抡,对方有的拿铁管打、有的拿臂力棒打、有的拿砍刀砍,其和张某跑去二楼,张某提议报警,其让他赶紧报警,张某就下楼报警去了,其拿着折叠刀想回去帮忙,在楼梯口被一个拿尼泊尔砍刀的男的拦住,便跑下楼和张某一起等警察,警察到后将其带到派出所。
(2)被告人宋某供述,2015年3月15日晚上21时40分左右,陈某甲打电话说出了事,让过去一趟;22时左右,其赶到楼氏电子宿舍楼下,陈某甲、张某、陈某乙在楼下等,陈某甲说停摩托车时有人找事,其明白他意思是想去打架,陈某甲领着三人去了323宿舍,他拿着折叠刀,其拿着尼泊尔砍刀,张某也拿着家伙,里面有六个人在打牌,陈某甲问是谁骂的,有两个男的出了屋,屋里的人说骂人的走了,四人打算走时那两个男的拎着尼泊尔砍刀和钢管回来了,将四人堵在屋里不让走,其抽出砍刀往外走,并用手抓着拿尼泊尔砍刀的男子(指“任XX”)的右手手腕,他用左手抓住其刀刃,其抽刀时将他手指划伤,后他砍刀被他宿舍的人夺走,他又从拿铁管的男子(指“高X”)手里拿过铁管,朝其冲过来,还有几个拿砍刀、臂力棒的都围过来打其,其拿砍乱抡,刀背砸到了拿尼泊尔砍刀的男子的右手大拇指,对方将其堵在墙角上,警察到后将其带到派出所。
(3)被告人张某供述,2015年03月15日21时30分左右,其和陈某甲、陈某乙骑摩托车回到楼氏电子宿舍楼下,找停车位时,可能摩托车声音比较大,323宿舍有个人和陈某甲骂起来,陈某甲想去收拾他们,并把宋某叫过来,其和陈某乙也同意,三人一起回了其宿舍,宋某拿了一把砍刀揣在怀里,其下楼从摩托车里拿了棍子,上楼后碰见陈某甲、宋某、陈某乙从宿舍出来,其就跟在宋某身后一起去了323宿舍,里面有几个人在打扑克,陈某甲还是宋某问谁吆喝的,他们都站了起来,其中两个男的出了323宿舍,陈某甲和宋某又说了几句话准备走时,那两个男的拿着砍刀和铁棍子回来,拿砍刀的男的(指“任XX”)朝着宋某吆喝,二人吵起来,陈某甲和拿铁棍子的男的(指“高X”)吵起来,屋里的人都围过来,其看事不好就跑下楼去,后来陈某甲也下来了,其打电话报了警,警察到后将其带到派出所。
(4)被告人陈某乙供述,2015年03月15日21时30分左右,其和陈某甲、张某骑摩托车回到楼氏电子宿舍楼下,找停车位时,摩托车声音比较大,323宿舍有个人和陈某甲骂了几句,陈某甲要去找他们,并打电话叫宋某过来,其回了宿舍之后又想下楼看看,陈某甲、宋某、张某从楼下上来,其去上厕所,回来时看见宋某拿着一把砍刀,陈某甲拿着一把折叠刀,张某拿着一根伸缩棍,然后陈某甲领着三人去了323宿舍,里面有几个人在打扑克,陈某甲还是宋某问谁吆喝的,他们都站起来,有两个男的出了屋,接着拿着砍刀和铁棍子回来了,朝宋某吆喝,双方拿着刀对骂,后来在楼道里打了起来,具体怎么打的没看清,对方拿砍刀的男的(指“任XX”)手受伤了,警察到后将其带至派出所。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宋某、张某、陈某乙酒后滋事、借故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适用法律正确。鉴于被告人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被告人陈某甲、张某案发后主动报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被告人宋某、陈某甲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鉴于被告人陈某乙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系从犯,应依法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作案工具依法应予没收。据此,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宋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陈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免予刑事处罚。
五、作案工具砍刀一把、匕首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长  姜琪砚 人民陪审员  尹述年 人民陪审员  刘海章

书记员: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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