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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原告陈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
委托代理人孙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无业。
被告褚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工人。

原告陈某某诉被告褚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顾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委托代理人孙艳、被告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褚德芳与邢桂芝系夫妻关系,现均已故。生育一子被告褚某某。1992年10月11日,褚德芳将其所有的位于盖州市北关街城后里46.40平方米房屋(盖房字第000015098号)出卖给原告,价款2,000.00元,但一直未能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
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卖房契约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足以采信。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立有契约,交付了房款,并在实际管理和使用房屋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买卖关系,是有效的。故褚德芳名下位于盖州市北关街城后里46.40平方米房屋(盖房字第000015098号)归原告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5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陈某某与褚德芳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二、褚德芳名下位于盖州市北关街城后里46.40平方米房屋(盖房字第000015098号)归原告陈某某所有。
三、被告褚某某协助原告陈某某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顾郁

书记员: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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