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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子县国土资源局诉长子县大堡头镇柳某村村民委员会乡政府行政裁定书

2021-07-09 尘埃 评论0

长子县国土资源局
牛晓刚
胡青松
长子县大堡头镇柳某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子县丹朱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刘征南,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牛晓刚,长子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副队长长。
委托代理人胡青松,长子县国土资源局大堡头中心所所长
被申请人长子县大堡头镇柳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晚红,职务村委主任。

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长子国土执罚决字(2015)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子国土执罚决字(2015)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子国土执罚决字(2015)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长子县大堡头镇柳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子国土执罚决字(2015)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子国土执罚决字(2015)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长子县大堡头镇柳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长:郭素玲
审判员:王武生
审判员:温路路

书记员:郭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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