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子县国土资源局
牛晓刚
胡青松
长子县大堡头镇柳某村村民委员会
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长子县丹朱街213号。
法定代表人刘征南,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牛晓刚,长子县国土资源局执法大队副队长长。
委托代理人胡青松,长子县国土资源局大堡头中心所所长
被申请人长子县大堡头镇柳某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黄晚红,职务村委主任。
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5年2月12日作出的长子国土执罚决字(2015)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经审查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子国土执罚决字(2015)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子国土执罚决字(2015)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长子县大堡头镇柳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子国土执罚决字(2015)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中
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长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长子国土执罚决字(2015)02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申请人长子县大堡头镇柳某村村民委员会承担。
审判长:郭素玲
审判员:王武生
审判员:温路路
书记员:郭艳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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