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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黄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Comments0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泊头市院一部刑诉〔2019〕4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泊头市,住泊头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4日被泊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18日经本院批准被泊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泊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5日20时许,在泊头市**镇**村,被告人黄某某因其前妻王某甲与王某乙存在矛盾,故用王某甲的微信与王某乙发生口角,后王某乙来到王某甲家与黄某某发生撕打,在撕打过程中黄某某将王某乙打伤,造成其右侧鼻骨骨折,右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鉴定,王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溶婷

(院印)

2019年12月5日 

附:

1.被告人黄某某现被羁押于泊头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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