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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张某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_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Comments0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蓟检二部刑诉〔2020〕411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宝坻区,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小区。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蓟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9年9月14日21时许,为了追赶张某乙乘坐的雪铁龙轿车,从河北省玉田县百乐饺子宴附近,酒后驾车追赶,别停雪铁龙轿车后持木棍敲打该车玻璃,司机孟某某见状倒车逃离,后被告人张某某驾车再次追赶,后在京秦高速、津围公路不顾其他车辆,超速、拦截、撞击孟某某驾驶的小汽车(车牌号为津N****9),致车辆失控撞上蓟州区上仓镇津围公路中间隔离护栏,造成车辆损坏的后果。经天津市蓟州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东风雪铁龙汽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34866.67元。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

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田甜

检察官助理:苏超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天津市蓟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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