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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王某甲盗窃案)_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宛城检公诉刑诉〔2020〕13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97********,汉族,大学肄业非国家工作人员、非党员,现住址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官庄镇**小区**号单元(户籍所在地与现住址一致),因涉嫌盗窃,于2019年7月17日被河南省南阳油田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南省南阳油田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5日1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中**校区教学楼1-3的10个教室盗窃,从学生课桌内、书包内、钱包内盗窃26名学生的现金共计316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登记表、违法犯罪查询证明、现金情况丢失说明、王某甲指认现场照片等;2.证人李某甲、孔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李某乙、陈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王某甲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彦

(院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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