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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公开版)_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0 评论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高检一部刑诉〔2020〕1914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303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街道办事处******号,住高坪区******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早上6时许,被害人付某某在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七段江东帝景农贸市场出摊卖菜,把三轮车停放在菜摊旁边。相邻摊位卖菜的冯某乙要求付某某挪动三轮车未果,冯某乙与付某某发生口角,继而抓扯互殴。被告人冯某甲从路边停车处取菜后回到摊位,见此情景就双手拿起扁担朝着付某某打过去,付某某抬起手臂一挡,扁担就打在付某某的右手上。经南充市中心医院检查,付某某右手第一掌骨近端骨折。经南充市公安局高坪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付某某右手第一掌骨近端粉碎性骨折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轻伤)追究其刑事责任。冯某甲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符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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