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373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271996********,汉族,群众,高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利辛县**镇**村**庄32户,现住合肥市包河区**道**广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5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乘坐鲍某某酒后驾驶的桂******(临牌)号小型轿车沿新蚌埠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一环下穿桥处时,遇前方民警查酒驾,为帮助鲍某某逃避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和其换座位并驾驶该小型轿车继续往前行驶时被民警查获。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9.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信息、提取血样登记表、归案经过、行驶路线说明、前科查询、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2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证人尹某某的证言。
4血液乙醇检测报告书。
5公安机关现场执法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595511****)。
2、案卷材料二册、光盘二张、姜某某2020年4月27日讯问笔录两页、尹某某2020年4月27日询问笔录两页。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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