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187号
被告人涂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81199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街道**路**号。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4月18日被本院作相对不起诉。因本案于2020年4月1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于同月20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涂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分别于2020年7月29日、8月1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涂某某在瑞安市**街道**广场三楼**酒吧喝酒,酒后因琐事扇了万某某一巴掌,后被人劝到了酒吧外面。在王某某等人要求被告人涂某某道歉时,被告人涂某某踹了王某某一脚,又用手掐住万某某的脖子,后被人劝阻。经法医鉴定,王某某主要损伤为右大腿软组织挫伤,面积大于15.0平方厘米,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万某某主要损伤为颈部软组织挫伤,面积大于2.0平方厘米,其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涂某某已赔偿王某某、万某某经济损失,并获得两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归案经过、不起诉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谅解书、收条、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视频制作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姜某某、张某某、林某某、付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万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涂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涂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涂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涂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吴晓萍
2020年8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涂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05835****
2.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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