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Z3311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7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息县**镇**村**。因强奸嫌疑,于2020年7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强制猥亵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5年4月,被告人段某某在深圳市宝安区(现光明区)**工业区**厂任宿舍的卫生管理人员。同年4月13日1时许,段某某来到上述工厂宿舍201房(六人间集体宿舍),趁被害人石某某在床上熟睡之际,抚摸及亲吻石某某,后石某某醒来,段某某遂逃离案发现场。公安机关于2005年4月14日接被害人报案,被告人段某某于同日逃离深圳,后民警经查于2020年7月3日在广东省惠州市**区**村**路**巷路边抓获被告人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身份信息,案发宿舍内床铺的照片,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万某某、李某某、徐某某、雷某某、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恒莉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段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共2册;
3.量刑建议书及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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