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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范书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原告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蔚县蔚州镇东关外梧桐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牛福元,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范书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蔚县瑞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李凌云
审判员:常向东
审判员:李成

书记员:陈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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