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被申请人段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廊坊市广阳区,。
申请人于2018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中国某财产保险公司保函一份作为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段某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王某预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冯学森
书记员:卢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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