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段某。
被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某公司。
申请人王某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段某驾驶的某公司、某公司所有的豫J×××××/冀DX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采取财产保全措并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段某驾驶的某公司、某公司所有的豫J×××××/冀DX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于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期限为2017年1月24日至2019年1月23日。
案件申请费5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冯现锋
书记员:李晓丽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