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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三河燕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诉杨某某、杨某、李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河北三河燕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田国忠(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
高海波
杨某某
杨某
李某某
李立新(北京安博律师事务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三河燕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燕郊开发区迎宾路52号。
法定代表人:李怀,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田国忠,河北天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海波,该公司职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某,住北京市崇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某,住北京市崇文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住北京市崇文区。

被上诉人
委托代理人:李立新,北京市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河北三河燕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某某、杨某、李某某之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3)三民初字第3426号民事判决,向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杨家齐、许怀珍合法取得本案拆迁涉及的宅基地,并建有住房五间,二人虽已去世,但被上诉人杨某某作为其父母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对于涉案房屋具有合法的继承权。上诉人河北三河燕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未经被上诉人允许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拆迁,应当依照同期拆迁标准予以补偿。被上诉人杨某、李某某虽不是杨家齐、许怀珍的继承人,不享有涉案房屋的继承权,但作为杨某某的家庭成员,亦应依照上诉人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享受拆迁利益。本案系侵权纠纷,案外人杨春增所主张的赠与继承,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若认为利益受损,可以另行主张。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96元,由上诉人河北三河燕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侵占。杨家齐、许怀珍合法取得本案拆迁涉及的宅基地,并建有住房五间,二人虽已去世,但被上诉人杨某某作为其父母唯一的合法继承人,对于涉案房屋具有合法的继承权。上诉人河北三河燕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未经被上诉人允许的情况下,将涉案房屋拆迁,应当依照同期拆迁标准予以补偿。被上诉人杨某、李某某虽不是杨家齐、许怀珍的继承人,不享有涉案房屋的继承权,但作为杨某某的家庭成员,亦应依照上诉人制定的拆迁补偿标准享受拆迁利益。本案系侵权纠纷,案外人杨春增所主张的赠与继承,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若认为利益受损,可以另行主张。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一款  第(一)项  之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96元,由上诉人河北三河燕达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丁宗发
审判员:柴秋芬
审判员:杨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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