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兴安岭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王程(黑龙江正旗律师事务所)
王某某
原告:大兴安岭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琳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程,黑龙江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大兴安岭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3日以被告王某某下落不明,待知其下落后再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兴安岭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原告已预交1150.00元),退还原告大兴安岭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11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兴安岭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原告已预交1150.00元),退还原告大兴安岭华信典当有限责任公司1150.00元。
审判长:马国峰
书记员:郭欣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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