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阳明堡镇上砂河村人。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代县枣林镇鹿蹄涧村人。
2010年11月1日被告杨某某向原告王某某借款人民币三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以资金紧张为由,拒不归还原告,故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归还本金及利息。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杨某某于2017年5月31日前返还原告王某某借款本金人民币三万元;二、其他无争议。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李海龙
书记员:王生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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