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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毕新华、谭艺林与被告金某某、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毕新华
谭艺林
王思斌
金某某
钟某

原告毕新华。
原告谭艺林。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思斌。
被告金某某。
被告钟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新华、谭艺林与被告金某某、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新华、谭艺林于201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新华、谭艺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8元,由原告毕新华、谭艺林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新华、谭艺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8元,由原告毕新华、谭艺林负担。

审判长:熊苑苑

书记员:郑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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