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新华
谭艺林
王思斌
金某某
钟某
原告毕新华。
原告谭艺林。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王思斌。
被告金某某。
被告钟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毕新华、谭艺林与被告金某某、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毕新华、谭艺林于2015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新华、谭艺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8元,由原告毕新华、谭艺林负担。
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条 第一款 第(五)项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毕新华、谭艺林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58元,由原告毕新华、谭艺林负担。
审判长:熊苑苑
书记员:郑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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