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常东青,男,1969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
委托代理人:蔡晓静,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妍,河北仲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税务庄中街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吉德申,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冯超,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唐山分所律师。
原告常东青与被告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税务庄中街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常东青委托代理人蔡晓静,被告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税务庄中街村民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冯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被告村民。2007年5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税中村平房改造拆迁协议》,该协议第三条第(一)款约定,原告委托被告与开发商签订补偿标准与协议书,被告负责落实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第(二)款约定,新建楼房的面积以唐山市房产测绘队测量面积为准,原告所需楼房面积超出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原告根据该拆迁协议,共计置换楼房面积225.45平米。常东青的姐姐常丽君自愿将此次平改中自己的平米数102.04平米赠与常东青,常东青的哥哥常利青自愿将此次平改中自己的平米数78.46平米赠与常东青,故原告共计置换平米数405.95平米。2011年7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税中村关于平改及路桥工程拆迁户对剩余楼房的补偿方案》,根据该方案,原告合计补偿平米数70.15平方米。根据上述协议及方案,原告已经实际领取了四套楼房,分别为东港龙城小区205楼3门1101室、东港龙城小区205楼4门601室、东港龙城小区204楼1门1402室、东港龙城小区208楼1门102室,上述楼房原告已经居住使用。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解除《税中村关于平改及路桥工程拆迁户对剩余楼房的补偿方案》,并赔偿损失162450元(4500X36.10平方米)。
另查明,2016年1月11日,被告为了拆迁工程顺利进行向本院起诉被告村民张学双、赵淑敏,要求法院判决张学双、赵淑敏将唐山市开平区越河镇税务庄中街的宅基地交回原告,并将上述宅基地的房屋腾空后交付给原告。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税中村平房改造拆迁协议》及《税中村关于平改及路桥工程拆迁户对剩余楼房的补偿方案》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税中村关于平改及路桥工程拆迁户对剩余楼房的补偿方案》并赔偿损失162450元,因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成立,故对该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维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常东青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49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775元,由原告常东青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金靓靓
书记员:许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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