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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某与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俞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远明,贵州义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
  原告俞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俞某某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俞某某撤诉。

审判员:焦其红

书记员:谢玄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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