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保定华某肠衣厂与顺平县大王村刘全学等55名村民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保定华某肠衣厂。
法定代表人张立昌,该厂厂长。
委托代理人陈锋,河北方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云龙,该厂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顺平县大王村刘全学等55名村民(名单附后)。
诉讼代表人刘全学。
诉讼代表人邢振峰。
原审被告:保定毅顺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原顺平县糠醛厂)。
法定代表人杨志强,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顺平县太行造纸有限公司,(原顺平县太行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杜金龙,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顺平县长久纸业有限公司(原顺平县钻井队造纸厂)。
法定代表人马国全,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顺平县恒硕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原顺平县蒲阳淀粉厂)。
法定代表人陈连春,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本案在审理中,对上诉人保定华某肠衣厂,被上诉人的诉讼代表人进行了询问。

本院认为,保定毅顺化工制品有限公司、顺平县长久纸业有限公司、顺平县太行造纸有限公司、保定华某肠衣厂、顺平县恒硕淀粉制品厂有限公司自建厂以来,生产废水排入该县七节河,虽然以上五家企业均取得河北省环境保护局颁发的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经保定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以上五家企业超标排放废水,是造成七节河下游大王村一带河水臭味较重的诱因,给被上诉人的正常生活造成不便,已构成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本案在审理中,法院已向顺平县环境保护局发出司法建议,顺平县环境保护局已向法院复函,表示加大对以上五家企业的监管整治力度,并制定了措施,以上五家企业分别立下《污染物达标排放责任书》,保证治污设施正常运转达标排放。
综上,被上诉人要求以上五家企业立即停止侵害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以上五家企业的生产污水应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后排放,原判决主文第二项内容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三)项之规定,迳行判决如下:

一、变更顺平县人民法院(2002)顺民初字第0102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责令被告保定毅顺化工制品有限公司(原顺平县糠醛厂)、顺平县长久纸业有限公司(原顺平县太行造纸厂)、保定华某肠衣厂、顺平县恒硕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原顺平县蒲阳淀粉厂),立即停止对原告方的侵害”为“保定毅顺化工制品有限公司、顺平县长久纸业有限公司、顺平县太行造纸有限公司、保定华某肠衣厂、顺平县恒硕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停止对原告方的侵害,生产废水达到国家相关规定后方可排放”。
二、撤销顺平县人民法院(2002)顺民初字第01029号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内容。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7000元,其他实际支出费29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2950元,以上共计13000元,由保定毅顺化工制品有限公司、顺平县长久纸业有限公司、顺平县太行造纸有限公司、顺平县恒硕淀粉制品有限公司各负担2750元,保定华某肠衣厂负担2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京喜 审 判 员 袁长安 代理审判员 霍丽芳

书记员:刘娟 名单 刘全学、刘全胜、刘会民、刘福增、邢振峰、邢进才、王振水、王建军、赵平安、邢会领、刘占新、王占国、刘占混、刘保庆、王振国、刘新房、刘社子、刘五占、刘占元、王福庚、王库、王臭、刘长雪、王建设、赵秀强、王树革、赵丙申、刘长乐、赵秀臣、赵秀会、赵保成、邢全力、王保、王新杰、王大军、王国柱、王三九、王国占、王素娟、王全福、刘保树、赵新忠、王福顺、赵同乐、邢大雨、邢新卯、邢孝尔、王振库、邢振坡、赵银山、刘刀、樊新国、刘全来、刘文其、刘立。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