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李中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2021-07-2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责人:燕淑和,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斐颖。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中学。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宝军,山东黄河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周东杰。

平安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李中学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认定李中学的车辆损失依据是东营市天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书,而该报告书仅仅是依据对车辆的查勘而作出,应在此报告基础上实际进行维修后,由维修部门出具维修明细和发票,方能客观实际地确定因本次事故所造成的车辆损失,仅凭评估报告并不能充分体现该车的损失情况。因此一审法院对于李中学的车辆损失的认定是错误的。李中学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周东杰未作陈述。李中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周东杰、平安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赔偿李中学财产损失198806元,平安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周东杰、平安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李中学是鲁H×××××号小型轿车的实际车主。李中学单方委托相关鉴定机构鉴定车辆损失为284008元,平安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申请对李中学的车辆损失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后,东营市天元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8日出具公估报告书,至基准日,鲁H×××××号小型轿车损失价格为人民币157976元。平安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支出鉴定费15700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周东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对李中学合理合法的损失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中学单方提供的鉴定报告平安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不予认可并申请重新鉴定,该证据无证明力,依法不予采信。鲁E×××××号大型汽车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关于李中学的车辆损失经鉴定机构鉴定为157976元,一审法院予以确认。李中学的车辆损失157976元首先由平安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2000元,剩余损失155976元由周东杰按照70%的比例赔偿109183.20元,由平安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偿李中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李中学损失111183.20元。二、驳回李中学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6元,减半收取2138元,由李中学负担942元,由周东杰负担1196元。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8年3月6日15时29分,周东杰驾驶鲁E×××××号大型汽车,在东营市东营区东二路与郑历国驾驶的鲁H×××××号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周东杰负主要责任,郑历国负次要责任。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审判决认定李中学的车辆损失是否正确。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中学、原审被告周东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18)鲁0502民初13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7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当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案中,平安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主张一审认定涉案车辆损失事实不清,经查,就涉案车辆的损失数额,一审法院依据平安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的申请委托专业评估机构作出了公估报告书,评估程序合法,鉴定依据充分,鉴定结果客观,能够反映出涉案车辆应更换的配件项目、价格及需支出的维修费用。平安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没有提交有效证据推翻该公估报告书认定的数额,一审法院以该公估报告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并无不当。平安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关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平安财险东营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276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营中心支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隋宪贞
审判员  王 芳
审判员  许晓芳

书记员:高凤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