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0〕85号
被不起诉人钱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483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及现住地均为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镇**村委**村**号。钱某甲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钱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钱某甲持证驾驶苏DY****号小型轿车沿常州市天宁区郑陆镇三皇庙村村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三皇庙村委殷家头3号门口段时,将同方向在车前右侧步行的王某某撞倒,至王某某倒地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8月30日死亡。经认定,钱某甲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钱某甲即告知父亲钱某乙,由钱某乙分别拨打110、120报警和抢救伤者,钱某甲在现场等待。2020年9月3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钱某甲至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宁大队,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属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刑事和解等情节,钱某甲归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钱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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