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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侯某某非法采矿案)_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Comments0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南检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侯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102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城镇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路**号。于2019年6月24日因涉嫌非法采矿罪被临港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临港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侯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临沂市临港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10月份,侯某某伙同郭某某,在**镇**合作社内盗挖沙土予以销售,经勘查,沙土动用量为19946方,经莒南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涉案金额为59838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临沂市临港公安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沂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莒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莒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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