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419**********,汉族,初中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镇平县******,现住镇平县******。2020年7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郭某某驾驶豫R*****号牌小型轿车沿镇平县二杨线自南向北行驶至石佛寺镇“赵湾台区北干03”线杆处时,与行人王某某相撞,造成王某某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郭某某当即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经事故责任认定:郭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郭某某积极赔偿损失并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郭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郭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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