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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程某某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Comments0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夹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程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63********,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夹江县人,住夹江县**乡**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夹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夹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程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19日早上5时许,被不起诉人程某某驾驶无牌无证的三轮摩托车搭载王某某从夹江县**乡**村**组的家中出发,后经夹青路由夹江县新场镇场镇方向往夹江县黄土镇方向行驶。6时30分许,程明方驾车行驶至夹江县境内夹青路新场镇“英伦陶瓷厂”外路段时,与吴某某驾驶后因车辆发生故障而停放在前方道路同车道的川******号重型罐式货车相撞,造成程某某受伤、王某某受伤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鉴定,王某某的死亡原因系交通事故致头面部多处撕裂伤,右上肢毁损伤,面颅骨多发骨折,颅脑损伤,颅内出血合并胸、肋骨、四肢多处骨折,双侧血气胸、心脏挫伤、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DIC,全身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经认定,程某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某不负此事故责任。

本院认为,程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程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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