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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毕某甲交通肇事案)_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诉刑不诉〔2019〕22号

被不起诉人毕某甲,曾用名毕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5221991********,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宜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住南溪区**路**号(现住**小区****单元****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8日被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宾市公安局南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毕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1日,被不起诉人毕某甲驾驶川******小轿车沿宜宾市南溪区正信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巴塞罗那”小区大门路段,与行人曾某某相撞,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毕某甲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曾某某负此次事故次要责任。

本院认为,毕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毕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宜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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