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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邹某某诈骗案)

2021-09-26 独角龙 Comments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134号

被告人邹某某,男,1987年1月30日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湖北省荆州市,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城**幢**室(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公安县**村**组)。被告人邹某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2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2年11月7日刑满释放。被告人邹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邹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邹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邹某某,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被告人邹某某在互联网上发布可以代办学历证书的虚假信息,被害人翟某某通过网上留的QQ号码与其联系要求办理本科学历时,邹某某于同月14日以定金的名义骗得翟某某钱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相同)3200元,伪造了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历证书查询结果后,于同月25日骗得翟某某尾款4800元,后编造将该学历录入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等理由,于同月26日至31日分四次骗得翟某某钱款合计12000元。综上,邹某某虚构办理本科学历的事实,骗得翟某某钱款合计20000元。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邹某某在其住处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月23日,邹某某家属代为退赔被害人翟某某经济损失2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清单、收条、刑事摄影照片等书证;

2.被害人翟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

5.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马文骏

检察官助理:杨爽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邹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及证据共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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