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杨某港交通肇事)(公开版)_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Comments0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杨*港,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900125****,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住郸城县钱店镇杨寨**。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港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港驾驶陕A6X9**号牌小型面包车沿244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镇平县19km+263m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范*钦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范*钦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港积极协助救治伤者,并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事故责任认定:杨*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杨*港积极赔偿损失并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杨*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港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