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67号
被不起诉人杨*港,男,1990年1月2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619900125****,汉族,初中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郸城县,住郸城县钱店镇杨寨**。2020年4月1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杨*港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杨*港驾驶陕A6X9**号牌小型面包车沿244省道自北向南行驶至镇平县19km+263m处时,与同向行驶的范*钦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范*钦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港积极协助救治伤者,并主动到镇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经事故责任认定:杨*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杨*港积极赔偿损失并与受害人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杨*港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取得被害方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港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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