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宾检刑检一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1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镇**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宾县**乡**村**屯)。2020年9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黑龙江省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李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5日21时07分,王某某(另案)驾驶黑A1****号北京现代吉普车沿G221公里自西向东行驶,行至宾县居仁镇天福园大酒店对过处时,将自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被害人柴某某(男,54岁)撞到,未保护现场。2分10秒后,被不起诉人李某某驾驶黑A1****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G221公路自西向东行经此处时,将柴某某碾压并拖行,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柴某某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柴某某符合生前交通事故过程中受车辆撞击及碾压造成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肺脏及肝脏等多脏器破裂致颅脑损伤及创伤性休克而死亡。经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在第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中,王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柴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在第二起道路交通事故中,李某某、王某某均负事故全部责任,柴某某无事故责任。案后,李某某在保险赔付外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50000元,双方达成和解,取得谅解。
被不起诉人李某某肇事后报案,并在现场等待投案。
本院认为,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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