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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冯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朝检公诉刑不诉〔2020〕1094号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31994********,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路**号,现住北京市朝阳区**社区**区**座**。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于2020年7月8日、7月21日,在北京市朝阳区**公寓**号**号,分两次盗窃被害人杜某某(女,26岁,安徽人)的香奈儿牌挎包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000元)、古驰牌链条钱包1个(经鉴定价值人民币3200元)、SMFK牌背心1件。

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后被民警查获,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已退赃、退赔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冯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且自愿认罪认罚,退赃、退赔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冯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1月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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