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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朱某某交通肇事案)_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Comments0

岳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岳县检公一刑不诉〔2019〕36号

被不起诉人朱某某,男,195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430621195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县**镇,现住**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岳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日被刑事拘留,经岳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4月16日被岳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19年6月4日被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朱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接受认罪认罚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31日9时50分,被不起诉人朱某某驾驶湘******电动汽车从岳阳县**镇沿**线由西往东行驶,当车行至**镇**村门口路段时,遇行人付某某由公路南侧往北侧横过马路,因朱某某驾车未及时避让,将付某某撞倒,造成付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岳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委员会集体研究认定,朱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付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2019年3月31日,事故各方经公安机关调解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且已履行,死者亲属对被不起诉人朱某某出具谅解书。

本院认为,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双方达成了和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岳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岳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9月5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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