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乾检一部刑诉〔2019〕21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8196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镇**村,无业,住乾安县**镇**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7日被乾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8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乡**村,无业,住乾安县**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5月17日被乾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7日被乾安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吴某乙,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2328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乾安县**镇**村,无业,住乾安县**镇**街,于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30日被乾安县公安局逮捕。曾犯挪用资金罪,2005年11月1日被乾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由吉林省乾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李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决定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被告人吴某甲先在乾安县大布苏镇**村建设赛狗场地,后又伙同其胞弟吴某乙在所字镇**村、大布苏镇**村建设赛狗场地,以赛狗抓兔子的形式组织不特定人员押钱参与赌博,兄弟二人为参赌人员提供赌博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李某甲明知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开设赌场,仍积极为二人提供赌博场地予以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迟某某、徐某某、腾某某、杨某某、王某某、李某乙、董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张某甲、张某乙、李某丙、李某丁、郑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吴某乙、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乙、吴某甲开设赛狗场地用以赌博,被告人李某甲明知吴某乙、吴某甲开设赌场,仍为二人提供赌博场地,其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三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及同案犯的罪行,系自首,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乾安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博
2019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乾安看守所。
2.移送本案卷宗贰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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