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广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7日17时35分,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苏*****小型普通客车沿233国道自南向北由广德城区驶往邱村镇方向,当行驶至233国道1824公里200米时,未注意到路面行人李某某、程某某(二人系夫妻关系)而与之发生碰撞,造成苏******小型普通客车受损,李某某、程某某受伤,其中李某某因伤势过重,救治无效于2019年11月13日死亡的交通事故。2020年1月9日经广德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张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李某某的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 证人凌某某、宋某某等的证言;
3. 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
6. 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曾胜男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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