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集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5211977********,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政府雇员。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集贤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2日,经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集贤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孙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3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2019年11月1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1月14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2月15日审查期限至2月29日,2020年2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2月2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1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黑J****3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在集贤县福利镇福双路与工业街十字路口工业街由西向东行驶至福双路十字路口处时,未按规定让行,与由南向北行驶王某甲驾驶的飞鸽牌两轮自行车(车闸失效)发生碰撞(速度22.5公里/小时,未确保安全,未在路口外减速慢行),造成两车受损,王某甲受伤,王某甲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9年7月18日15时30分死亡。在此起道路交通事故中集贤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孙某某负此起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孙某某主动打电话报警并积极抢救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交警队值班处接警记录、现场照片、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赔偿协议书和谅解书;
2.证人王某乙、王某丙、孟某某、徐某某证言证实:
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黑龙江省博大司法鉴定中心制动性能鉴定、两车痕迹进行检验鉴定、行驶速度鉴定;哈尔滨工业大学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死亡参与度鉴定;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孙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家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集贤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集贤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30日
Comments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